东京审判与“帕尔神话”
The Tokyo Trials and "Pal Myth"
作者:宋志勇;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6,207(06):-98-106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东京审判;帕尔意见书;国际法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编日本史”(13&ZD106)
中文摘要
东京审判是战后对日本战争犯罪的总决算,意在通过惩治战争犯罪,防止历史悲剧重演。东京审判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管辖权中"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设立,既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继承,也是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帕尔在其个人意见书中对全体被告的无罪判定,既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固守,更是缘于其民族主义的政治偏见和东西方对立的意识形态偏见,以及对共产主义的仇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日本右翼夸大渲染帕尔个人意见,创造了"帕尔神话",意在借此否定日本侵略战争的历史性质。因此,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东京审判,不仅要看到其对传统国际法的继承,更要到其对未来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其他提出个人意见书的是澳大利亚法官长韦伯(Sir William Webb)、法国法官柏奈尔(Henri Bernard)、荷兰法官洛林(B.V.A.Roling)、菲律宾法官哈那尼拉(Delfin Haranilla)。这些个人意见书的重点各有不同,如韦伯强调昭和天皇负有战争责任,洛林主张广田弘毅无罪或有罪也不至于判死刑等。
(1)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79页,附录一。
(1)『極東国際軍事裁判速記録』,东京:雄松堂,1968年,第1巻4号,第11-12页。
(1)《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张效林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13-14页。
(2)田中正明:『パール博士の日本無罪論』,東京:慧文社,1963年;同書(文庫本),東京:小学館,2001年。
(3)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东京:東京裁判刊行会,1966年,序1页。
(4)根据日本专家的考证,帕尔是在被任命为东京审判的法官后才开始专攻国际法的。帕尔唯一一部关于国际法的论著《国际关系中的犯罪》在东京审判结束七年以后的1955年才出版。参见中里成章:『パル判事---インド·ナショナリズムと東京裁判』,东京:岩波書店,2011年,第67-68页。
(5)中里成章:『パル判事---インド·ナショナリズムと東京裁判』,第90-99页。
(6)中島岳志:『パール判事---東京裁判批判と絶対平和主義』,東京:白水社,2007年,第63-66页。
(1)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234页。
(2)日暮吉延:『東京裁判の国際関係』,东京:木鐸社,2002年,第442页。
(3)林承节:《苏巴斯·钱德拉·鲍斯与日本》,《南亚研究》1996年第1期。
(4)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181页。
(1)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266、619页。
(2)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266、413页。
(3)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340、374页。
(4)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414页。
(5)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612页。
(1)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624页。
(2)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166页。
(3)帕尔意见书发表后,印度政府的态度是,帕尔的观点与政府没有关系。参见中里成章:『パル判事---インド·ナショナリズムと東京裁判』,第158页。
(4)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621、673页。
(5)岡田良一:「パール判決の意義」,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9-10页。
(6)細谷千博等編:『東京裁判を問う』,东京:講談社学術文庫,1989年,第272页。
(1)大沼保昭:「東京裁判―法と政治の狭間」,細谷千博等編:『東京裁判を問う』,第53页。
(2)早在古希腊时代,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正义”“理性”的理念。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自然存在的秩序,是一种基于人类善良本性的道德规范,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他认为“良法”是合乎正义的法律,“恶法”是违悖正义的法律。古罗马的思想家西塞罗也认为,自然法是与国家和社会的正义相联系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法是正义和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那些人类法”。参见西赛罗:《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78页。也就是说,自然法是衡量实在法好与坏、正义与非正义的最高标准和规范。
(3)多谷千香子:『戦争犯罪と法』,东京:岩波書店,2006年,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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