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破解之道
The Predicament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and Possible Solutions
作者:秦宗文;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5,197(02):-151-16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修改;被害人保护
Key words:
基金项目:2013年司法部一般项目“指导性案例制度研究——基于J省实践的实证研究”(13SFB2021)
中文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预期有较大落差,其直接原因是立法失误及推动和解动力源的变化,深层原因则是对某些刑事和解理论的误读。重新解释刑事和解的本质及经济赔偿的本意,对刑事和解价值目标进行合理分流,确立公安司法机关之外的有权威的和解主持者,正确认识经济赔偿的差异性并确立赔偿的指导基准,建立补充性的国家代偿机制等将有助于刑事和解走出实践困局。
参考文献
1 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第262页。
2 宋英辉等:《我国刑事和解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1 金钟:《论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制度建构》,《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2 刘珍妮:《男子杀好友获对方父亲谅解法庭上连磕8个头》,《新京报》2014年6月20日,第3版。
3 于紫伊、赵成民:《论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以案例诠释我国刑事和解案件的扩展空间》,《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之规定,刑事和解应在司法机关主持下,由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此为依据作出从宽处理。
1 该案例为X县检察官所提供,在此表示感谢。
2 参见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向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所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3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刑事和解“是新设立的制度,还需要审慎把握,范围要严格限制”。郑赫南:《郎胜:司法机关应从严把握刑事和解避免“以钱买刑”》,2012年3月8日,http:∥news.jcrb.com/jxsw/201203/t20120308_821267.html,2014年11月12日。
1 如某市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工作开展很好,其重要原因就是该市在工作考核体系中对刑事和解工作提出了单独的指标要求,并将其置于重要位置。在该市率先基本实现警务现代化指标体系中,设置了刑事和解办结率达90%的指标要求。指标体系“说明”部分指出:该项指标测量值为78.1%,为进一步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确定目标值为90%。计算公式为:刑事和解案件成功办结率/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数*100%。“符合刑事和解条件”是个变量,办案人员若受趋利避害的人为影响,片面追求办结率,而不积极去做“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实际努力,和解工作就会裹足不前,相关考核就会落后。
2 如有研究者发现法官的暗示性话语对推动刑事和解有着重要作用。参见黎晓婷:《游走于边缘的双刃剑:刑事和解中法官暗示性话语的探究与规制》,《法律适用》2013年第2期。
3 如刑事和解制度实施后与原来一些地方业已实践多年的“检调对接”之间就产生一定的冲突,如何将原来形成的有效经验移植到新的制度环境中就需要加以探索。
4 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中国语境:实践模式与功能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5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3月19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6 在涉法涉诉问题上,从维稳转向法治的决策性文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3月19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应“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2月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在此之前的政策形成过程中一些传统的做法如不同地区信访量排名等已被调整,这些都对地方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产生了影响。
2 李贵方:《罚金易科自由刑比较研究》,《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1 宋英辉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2 郑赫南:《郎胜:司法机关应从严把握刑事和解避免“以钱买刑”》。由于郎胜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这一观点应该可以视为立法含义的权威解读。
3 参见杨静:《中西宽恕心理研究综述》,《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9年第3期。
1 傅宏:《中国人宽恕性情的文化诠释》,《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
2 陶琳瑾、傅宏:《宽恕治疗:基于东西方文化比较的研究》,《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年第6期。
3 2000年4月引起广泛震惊的德国商人普方一家四口在南京被害案,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表示宽恕被告人,希望不要判处被告人死刑,在法庭判处四被告人死刑后还对结果表示质疑。中国外交部则表示,“德国人普方在中国被杀一案所涉及的4名被告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没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所以应依法判处死刑,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不利于保护外国公民在中国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利益”。《朱邦造谈南京德国商人被害案》,2000年7月19日,http:∥news.sina.com.cn/china/2000-07-19 /109073.html,2014年12月11日。作为直接受害者的家属与非直接受害者的第三方的态度反差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4 有调查结果显示这一比例高达92.3%。参见傅宏:《基于中国大学生样本的宽恕及其相关人格因素分析》,《教育研究与实验》2006年第1期。
5 陶琳瑾、傅宏:《宽恕治疗:基于东西方文化比较的研究》,《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年第6期。
6 傅宏:《基于中国大学生样本的宽恕及其相关人格因素分析》,《教育研究与实验》2006年第1期。
7 杨静:《中西宽恕心理研究综述》,《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9年第3期。
1 由于我国被害人不将宽恕视为自我人格的满足过程,被害人往往更重视加害人对损害的赔偿,视这种赔偿为对自己受损害的应然结果。有结果显示:“61.5%的受访谈者相信,在现实生活中,宽恕通常都是有附加条件的。”参见傅宏:《基于中国大学生样本的宽恕及其相关人格因素分析》,《教育研究与实验》2006年第1期。这一调查仅以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矛盾为研究对象,在上升至刑事犯罪的严重社会冲突中,宽恕的难度无疑要高得多,被害人附加宽恕条件的可能性相应也会要高得多。
2 典型例子如成都孙伟铭醉驾案,一位被害人的家属一方面接受了孙伟铭家属给予的赔偿,另一方面又在二审中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
3 张田等:《“得寸进尺”还是“适可而止”:基于冒犯者角度对宽恕结果的讨论》,《心理科学进展》2014年第1期。
4 一、二审被判无期徒刑时,被告人福田孝行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在他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其中更有藐视司法的部分。他写道:“我自己其实也很有把坐监狱当成研修的意思,所以不急着出去。也许等出狱的时候我已经大彻大悟了,不过也许再干一次也没准儿。……法官、警察、律师、检察官……这个世上没人有权审判我。……那些被(上帝)选中的人,是超越人类法律道德的,自有作恶的权利。”可是在下了死刑判决之后,福田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的严重性,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参见萨苏:《福田孝行杀人案中的司法与民意之争》,2011年7月27日,http:∥news.163.com/11/0727/02/79 UEL9NM00014AED.html,2014年12月11日。
1 杨静:《中西宽恕心理研究综述》,《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9年第3期。
2 宋英辉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3 黎晓婷:《游走于边缘的双刃剑:刑事和解中法官暗示性话语的探究与规制》,《法律适用》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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