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之保障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Defense in the Procedure for Review of Death Sentences
作者:陈永生;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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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5,197(02):-140-15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死刑复核;辩护权;行政化;效率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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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但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的进步乏善可陈。缺位的法律援助、难以行使的辩护权利、过度适用的远程讯问导致死刑复核很难发挥预期的纠错功能。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源于行政审批式的裁判方式和效率优先的价值观念。要有效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有必要赋予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强化对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保障,限制远程讯问的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1 朗胜:《〈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152页。
2 指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提到的死刑核准权都是指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要求已被吸收到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
4 魏铭言:《肖扬:去年全国被判死缓人数首超立即执行》,2008年3月11日,http:∥news.hexun.com/2008-03 -11/104347681.html.http:∥news.sina.com.cn/c/2008-03-11/020513550391s.shtml,2014年5月26日。
5 袁林:《死刑适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探讨》,“第九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研讨会”论文,北京,2011年12月,第202页。
6 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7页。
1 陈永生:《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以中国古代及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为视角》,《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
2 该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 王尚新、李寿伟主编:《〈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释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第17页。
4 陈光中、曾新华:《新刑诉法中辩护制度规定之实施问题》,《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18日,第006版。
1 陈永生:《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与域外经验》,《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页。
3 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0条:“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 参见《刑诉法解释》第356条。
3 实践情况的资料来源,包括尚权律师事务所编写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报告》;一些记者的报道,例如杨明:《死刑复核律师遭遇程序困境》,2009年11月9日,http:∥news.163.com/09/1109/16/5NMK9K2M00011SM9.html,2014年5月21日;赵蕾:《死刑复核:激荡一年间》,《南方周末》2007年12月20日,A04版。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辩护律师介绍的情况。
4 就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而言,最高法院没有明确否定。但如果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则因“无法律依据”而遭到拒绝。参见高咏:《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
1 吴宏耀:《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2 2012年7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办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座谈会上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的发言。
3 在笔者研究的20起冤案中,除因收集的资料不足,有2起案件无法查清是否聘请了辩护律师,有1起案件无法查清律师所起的作用外,其余17起案件(85%)的辩护律师都尽到了应有的职责,正确指出了侦查、检察机关的指控以及法院裁判中存在的问题,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但因种种原因,侦查、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未予采信,导致被告人被错判有罪,甚至被判处死刑。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4 2012年7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办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座谈会上张青松律师的发言。
5 参见《法制资讯》2009年第8期,第52-66页。
6 胡铭:《大区巡回法院:一个现实主义的进路——以死刑复核程序为例的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7 王斗斗、柴黎:《最高法院首次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法制日报》2008年4月26日,第001版。
1 巢志雄:《司法仪式的结构和功能》,徐昕主编:《司法(第3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01 页。
2 刘加良:《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应当慎行》,《检察日报》2008年5月6日,第003版。
3 吴宏耀:《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4 参见《刑诉法解释》第346条。
1 董瑞丰:《死刑复核权上收“盘点”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大法官》,《瞭望新闻周刊》2007年第36期。
2 如在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志军案件中,诉讼卷宗共四百多本,开庭审理只用了三个半小时,但法官庭前阅卷一个多月。据审理本案的邱波法官介绍,当时他与另一个主承办法官办理刘志军案,“为了吃透这个案子,以便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他们封闭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由于工作量非常大,他们牺牲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因为我们大量的工作都是在案头,确实需要一个比较静谧的环境,调整思路”,邱波法官介绍,“这个案子非常复杂,卷宗特别多,需要反复地去阅卷,反复地去比对证据,这种情况下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心无旁骛地做这件事。”邱波法官表示,“当时办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们每天工作到夜里十一二点,唯一的娱乐就是吃完饭出去遛遛弯儿,回来以后又开始阅卷、写报告、比对证据等等。像这种的日子持续将近有一个月的时间,确实很辛苦”。李铁柱:《法官“闭关”一个月办刘志军案》,《北京青年报》2014年7月5日,第07版。
3 董瑞丰:《死刑复核权上收“盘点”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大法官》,《瞭望新闻周刊》2007年第36期。
1 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法学》1998年第8期。
2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40条。
3 邓益辉:《一起“破例”的死刑复核案从封闭式到开放式》,《民主与法制时报》2013年10月14日,第006版。
1在笔者旁听的一些审判中,法律援助律师一般只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致于刚学法律的本科生也开玩笑道,“看来我也能当律师了”。更有甚者,法警向律师出示物证、书证,请其质证时,律师不等法警走近,就挥手说:“不用了。”
1 陈瑞华:《通过行政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初步考察》,《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2 刘计划:《死刑冤案的程序控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3 陈瑞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
4 目前,刑诉法对委托调查取证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则对此持否定态度,规定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1李浩:《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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