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风易俗与地方秩序——从《出山草谱》透视循吏汤肇熙的治理理念和实践
Reshaping Social Norms and Morales and the Local Social Order——The Administration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Tang Zhaoxi the Model Magistrate as Recorded in His Book Chushan Caopu
作者:李世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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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5,197(02):-81-93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清代循吏;地方治理;地方秩序;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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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光绪朝平阳县令汤肇熙之《出山草谱》,全面地反映了基层地方官的治理理念和实践,并透露了极为丰富的社会变迁信息。在地域整合的意义上,现代因素渗入之前,儒学意识形态已经失灵。商业的发展使得"士"在地方社会中失去了重心的地位,作为儒学"肉身"的士人不可避免地走向衰弱,已无法发挥教化"愚民"的职能。在社会组织方面,宗族内部联系纽带松弛,原先承担的一些社会功能被其他社会组织所替代,从而丧失了其在地方社会中的"独尊"地位。与此同时,地域社会出现了高度组织化倾向,地方社会各群体间展开剧烈的利益争夺和权力角逐。地方秩序的维持须借助县令的力量,地方官作为国家的象征符号,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统合力。
参考文献
1 郑振满:《莆田平原的宗族与宗教——福建兴化府历代碑铭解析》,《历史人类学学刊》第4卷第1期,2006年4月。
2 科大卫:《皇帝与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卜永坚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
3 森正夫:《中国前近代史研究中的地域社会视角》,沟口雄三、小岛毅主编:《中国的思维世界》,孙歌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
4 岸本美绪:《场、常识与秩序》,黄东兰主编:《身体·心性·权力》,罗冬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23页。
5 山田贤:《移民的秩序——清代四川地域社会史研究》,曲建文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
6 范晔:《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467页。
1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8页。
2 方大湜:《平平言》卷一,光绪十六年鄂省藩署及其摆印本。
3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修订译本),范忠信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315页。
4 康熙九年(1670),皇帝颁布的圣谕十六条宣示了贯穿清代“以教化治国”的总纲领。《清实录》记载了康熙帝该年十月癸巳给礼部的上谕:“朕惟至治之世,不专以法令为事而以教化为先。”康熙二十三年委任汤斌为江苏巡抚时说:“居官以正风俗为先,江苏风俗奢侈浮华,尔当加意化导。”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224页。乾隆帝更是密集地连篇累牍下旨,要求大臣们全力贯彻教化理念。皇权对教化的方案设计和实施方式的干预达到了无所不至的地步。参见杨念群:《清朝帝王的“教养观”与“学者型官僚”的基层治理模式》,杨念群主编:《新史学:清史研究的新境》,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5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59页。
6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64页。
7 例如黄六鸿的《福惠全书》对新上任地方官没有提出认真实践官僚道德规范的建议,而是建议地方官进行种种伪装。
8 参见邱捷:《知县与地方士绅的合作与冲突》,《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1期;邱捷:《同治、光绪年间广东首县的日常公务——从南海知县日记所见》,《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邱捷:《同治、光绪年间广州的官、绅、民》,《学术研究》2010年第1期;张研:《清代知县杜凤治对于三件命案的审理——读〈杜凤治日记〉之三》,《清史研究》2010年第3期。
1 本文中所署的年、月、日,均为农历。
2 汤肇熙:《同治壬申四月初旬将赴官浙中留别都门同人六首》,《出山草谱》卷七,东瓯郭博古斋刻,光绪十年甲申刊于昆阳县署。
3 龚黄,指汉代循吏龚遂、黄霸,出自《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序》,两人并称,泛指循吏。
4 以上诗句见汤肇熙:《出山草谱》卷七。
5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9页。
6 这8篇的篇名为:《告平阳县城隍文》、《平阳观风告示》、《饬办团防示》、《禀复平阳最要海口形势手折》、《请开缺回籍养亲禀》、《游南雁荡山记》、《平阳县新建文明塔记》和《重修平阳县十七都陡门记》。
1 汤肇熙:《催征示》,《出山草谱》卷四。
2 民国《平阳县志》卷二十六《职官志·名宦列传·县职》,民国十四年铅印。
3 汤肇熙:《评语》,《出山草谱》卷八。
4 孙衣言,道光三十年进士,官至太仆寺卿。孙锵鸣,道光二十一年进士,官至侍读学士,李鸿章的房师。
5 汤肇熙:《出山草谱》卷三。
6 汤肇熙:《出山草谱》卷四。
7 汤肇熙:《胪款禁除恶习示》,《出山草谱》卷三。
8 李琬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任温州知府。
9 徐恕于乾隆二十一年任平阳县令。这里提到的“序”,应为乾隆县志序,1760年刊行。
1 民国《平阳县志》卷十九《风土志一》。
2 汤肇熙:《招告诈商地痞示》,《出山草谱》卷五。
3 汤肇熙:《渔民攘取商船木株限缴示》,《出山草谱》卷五。
4 赵肖为等编译:《瓯海关贸易报告与十年报告译编》,上海三联书店将出版。
5 民国《平阳县志》卷十二《食货志一》。
6 参见何子祥:《龙湖书院旧志总序》、《平阳新社仓记》,《蓉林笔钞》卷三,刻本,刊刻年代不详,现藏于温州市图书馆。
7 汤肇熙:《禁栽罂粟示》、《申明严禁示》,《出山草谱》卷四。
8 汤肇熙:《谕戒浮费示》,《出山草谱》卷五。
9 瑞安县也有此习俗。瑞安士绅张棡1910年二月廿七日日记载:“谚云‘盗不过五女之门’。予仅嫁二女,已觉倾箱倒箧,债台高筑,既自怜亦自笑也。”同年十二月二十日日记载:“本年又遣女出阁,遂至入不敷出,亏空颇多。”张钧孙:《张棡日记》整理稿,将由中华书局出版。
汤肇熙:《胪款禁除恶习示》,《出山草谱》卷三。
汤肇熙:《谕戒浮费示》,《出山草谱》卷五。
1 汤肇熙:《谕戒浮费示》,《出山草谱》卷五。
2 汤肇熙:《谕戒浮费示》,《出山草谱》卷五。
3 汤肇熙:《谕事主与业主遵照章程示》,《出山草谱》卷五。
4 以上情形集中见于《出山草谱》卷三之《胪款禁除恶习示》、《到任后禀地方情形》,卷五之《谕事主与业主遵照章程示》、《禀道府宪为佃户积弊定章请批示立案》。
5 汤肇熙:《禀道府宪为佃户积弊定章请批示立案》,《出山草谱》卷五。
6 汤肇熙:《谕禁佃户逋租并勒折租价示》,《出山草谱》卷五。
1 汤肇熙:《禁结党饮香灰酒示》,《出山草谱》卷三。
2 胡珠生编:《宋恕集》,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4页。
3 民国《平阳县志》卷四十六《神教志二·佛教》。
4 汤肇熙:《禁拜经示》,《出山草谱》卷四。
5 即指《胪款禁除恶习示》,《出山草谱》卷三。
1 参见汤肇熙:《禁停葬示》、《禀奉臬宪饬办事件》,《出山草谱》卷四、卷五。
2 汤肇熙:《谕禁添造神庙示》、《到任后禀地方情形》,《出山草谱》卷四、卷三。
3 汤肇熙:《禀金乡镇议建书院以积谷案内余李氏捐田改充膏火经费请批示遵办》、《到任后禀地方情形》,《出山草谱》卷五、卷三。
4 汤肇熙:《三十一都欧阳骍等控案悬牌示》,《出山草谱》卷五。
5 汤肇熙:《重建平阳会文书院记》、《三十一都欧阳骍等控案悬牌示》,《出山草谱》卷六、卷五。
6 汤肇熙:《寺院拟改作书院谕帖》,《出山草谱》卷五。
7 民国《平阳县志》卷二十六《名宦列传》。
8 汤肇熙:《禀金乡镇议建书院以积谷案内余李氏捐田改充膏火经费请批示遵办》,《出山草谱》卷五。
9 民国《平阳县志》卷四十五《神教志一》;民国《平阳县志》卷二十六《名宦列传》。
1 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一百六《志八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116页。
2 汤肇熙:《禁招摇示》,《出山草谱》卷五。
3 汤肇熙:《到任后禀地方情形》,《出山草谱》卷三。
4 汤肇熙:《严禁讼师示》,《出山草谱》卷三。
5 汤肇熙:《严禁讼师示》,《出山草谱》卷三。
6 汤肇熙:《申禁花会示》,《出山草谱》卷五。
7 《十三经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92、166页。
8 科大卫:《皇帝与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第176、257页。
9 井上徹:《中国的宗族与国家礼制——从宗法主义角度所作的分析》,钱杭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年,第184页。
张宪文、张卫中:《张璁年谱》,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66-71页。
1 汤肇熙:《胪款禁除恶习示》、《谕平邑置产议婚二事》,《出山草谱》卷三、卷四。
2 科大卫:《皇帝与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第415页。
3 汤肇熙:《谕禁添造神庙示》,《出山草谱》卷四。
4 汤肇熙:《悬牌示谕金镇余姓案》,《出山草谱》卷四。
5 汤肇熙:《谕平邑弊俗二事》,《出山草谱》卷四。
6 汤肇熙:《悬牌示谕金镇余姓案》,《出山草谱》卷四。
7 汤肇熙:《胪款禁除恶习示》、《到任后禀地方情形》,《出山草谱》卷三。
8 汤肇熙:《谕平邑弊俗二事》,《出山草谱》卷四。
1 汤肇熙:《谕平邑弊俗二事》,《出山草谱》卷四。
2 刘师培认为当时的知识分子把颜李之学当作沟通中西学术的工具,他说:“近世以来,中土士庶惕于强权,并震于泰西科学,以为颜氏施教,旁及水火工虞,略近西洋之致用,而贵兵之论,又足矫法弱之风,乃尊崇其术,以为可见施行。”参见刘师培:《非六子论》,《中国哲学》编辑部编:《中国哲学》第1辑,北京:三联书店,1979年,第448页。颜李之学在平阳的出现的确具有这种特征,温州极具盛名的维新思想家陈虬、宋恕对颜李之学极为推崇。
3 黄庆澄(字源初)经常与平阳的师友金晦和刘绍宽等通信,传递新学。参见王理孚:《王理孚集》,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第173页。黄庆澄曾于1893年游历日本,其所著《东游日记》,孙诒让为之作序。钟叔河《走向世界——近代中国知识分子考察西方的历史》(中华书局2000年版)专门给黄庆澄列了一目。
4 参见刘绍宽:《厚庄日记·辛卯日记》,六月初一,稿本,温州市图书馆藏。
5 汤肇熙的治理技术,比如对理、情、法的运用情形,虽与滋贺秀三和寺田浩明的描述有些许出入,但大体符合,这是极为规范、正统的治理手段。参见滋贺秀三:《清代诉讼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权利与冤抑》,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6 何子祥:《南和书院记》,《蓉林笔钞》卷三。
7 民国《平阳县志》卷十九《风土志一》。
8 汤肇熙:《禁结党饮香灰酒示》、《谕禁添造神庙示》,《出山草谱》卷三、卷四。
1 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功能与其历史因素之研究》,范丽珠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26页。
2 岸本美绪:《场、常识与秩序》,黄东兰主编:《身体·心性·权力》,第322页。
3 汤肇熙:《胪款禁除恶习示》,《出山草谱》卷三。
4 汤肇熙:《寺院拟改作书院谕帖》,《出山草谱》卷五。
5 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与民众的民事法秩序》,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210、246页。
6 比如说,地方上的龙舟竞渡一方面确实会酿成大规模的械斗,但其内部也存在一种“龙船娘”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控制了动乱的暴烈程度,另一方面也提供了解决冲突的平台和冲突双方对话协商的渠道。
7 参见汤肇熙:《悬牌示张姓网门租控案》,《出山草谱》卷四。的确如寺田浩明所说,地方官(县令)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仍不过是唱和的关系。参见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与民众的民事法秩序》,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247页。
8 有承管违反赌博禁令,在给花会会首在信中说“待官晋省不妨再开”。汤氏愤恨地说“胆大如此,虽毙之杖下亦罪所应得”。参见汤肇熙:《申禁花会示》,《出山草谱》卷五。
1《张棡日记》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记载,看到县学“照屏上有滑稽画十幅,盖嘲陈大令(按,指县令陈明伦)者,……画既穷形尽相,题又嬉笑怒骂,大都从近日各报纸上画乘脱胎,中有一幅绘大令与其妾横陈烟榻,上题曰‘灯红顶绿之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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