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见谢彬:《民国政党史》、杨幼炯:《中国政党史》,《民国丛书》第2编第25册(两书合为一册),上海:上海书店,1990年;Mingchien Joshua Bau,Modern Democracy in China,Shanghai:The Commercial Press,Limited,1927;顾敦鍒:《中国议会史》,《民国丛书》第3编第21册,上海:上海书店,1991年;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晚清以来历届国会选举述论》,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邓丽兰:《域外观念与本土政制变迁: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知识界的政制设计与参与》,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刘景泉:《北京民国政府议会政治研究》,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年;张亦工:《第一届国会建立及阶级结构》,《历史研究》1984年第6 期。
2 杨天宏:《论〈临时约法〉对民国政体的设计规划》,《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3期。
1 楼桐孙:《改造代议制之具体方案:两会一院制之建议》,《东方杂志》第23卷第16号,1926年8月25日,第19-21页。
2 威尔逊说:在对一种成功和有益的政治制度进行哲学分析时会发现,对这种政治制度的有效制约,只能是将各种不同成分混杂在一起,只能是把看来相互矛盾的政治原则结合在一起。英国政府正是由于它不是完全的君主制,所以才臻于完善。美国的制度“正是由于它在某种程度上不民主,所以才稳定”。其中参议院的作用十分重要,它把美国政治“从轻率的民众暴政中拯救出来”。“正如英国制度由于有下院和内阁,因而是一种有限的君主政体一样,我国的制度,由于有参议院,也可以说是一种有限的民主制度”。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研究》,熊希龄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123-125页。
3 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研究》,第120-124页。
4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为〈独立报〉撰写》,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62篇,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15-316页。
5 《资政院奏拟订资政院院章折附清单》(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初十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627-629页。
6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顾敦鍒:《中国议会史》,《民国丛书》第3编第21册,附录,第427-429页。
7 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研究》,第120-124页。
8 章士钊:《在宪法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发言》(1917年2月16日),《章士钊全集》第4卷,上海:文汇出版社,2000年,第19页。
1 孟森:《中俄通好后之政治与经济》,《孟森政论文集刊》下,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041-1042页。
2 楼桐孙:《上议院之权限问题》,《东方杂志》第23卷第13号,1926年7月10日,第19、32页。
3 楼桐孙:《改造代议制之具体方案:两会一院制之建议》,第19-21页。
4 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41页。
5 刘恩格、孙润宇之说,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6次会议录》(1913年8月9日),李贵连主编:《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1册,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第100、118-119页。
6 刘景泉:《北京民国政府议会政治研究》,第247页。
7 张朋园:《从民初国会选举看政治参与:兼论蜕变中的政治优异分子》,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4 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第84页。
8 章士钊在反对两院制时曾作过如下推论:若必以国会多数党的意见为政治罪恶,则当一党控制两院多数席位时,一院专横可以两院补救,但谁能保证两院必不专横?若两院专横发生又当以多少院补救?故防国会专制须以两院制为保障之说,难以成立。至于两院制可防立法轻率之说,从逻辑上讲,必假定上院德智优于下院。今两院议员皆出自选举,则此说无异认定人民举其次优之人物于下院,以为其直接代表,而留其最优之人物不举,储为间接代表,如此逻辑,岂能成立?平情论之,两院制主张固非毫无理由,但立法之弊太甚,非两院所能补救;立法之弊不甚,则不必以两院救之,如是而已。参见章士钊:《一院制之主张》(1917年2月16日),《章士钊全集》第4卷,第20-21页。
1 刘崇佑、陆宗舆、王用宾之说,分别参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9次会议录》(1913年8月16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10次会议录》(1913年8月1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6次会议录》(1913年8月9日),李贵连主编:《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1册,第243、274、106页。
2 《修正国会组织法草案理由书》,孙曜编:《中华民国史料》,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2 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未注明出版时间,第272-275页。
3 刘建飞等编著:《英国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96-97页。
4 梁启超:《同意权与解散权》,《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第1-5页。
5 《宪法波澜中之面面观》,《申报》1913年8月29日。
6 王印川:《致汤议长论宪法》,胡春惠编:《民国宪法运动》,台北:正中书局,1978年,第194-195页。
1 钱基博:《现代中国文学史》下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86页。
2 汉密尔顿曾“一再提到立法机关常有干预、侵犯其他部门权力的倾向”,并据此认为,“总统拥有对立法机关两院法案的否决权或部分否决权是适当的。……我们应更为担心他在必要时不肯运用此项权力,不必过于担心他会过于经常或过多地予以运用,其理甚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73篇,第372-374页。
3 艾弗尔·詹宁斯:《英国议会》,蓬勃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7-8页。
4 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研究》,第68-69页。
5 《造党与非党之辩论》,《东方杂志》第20卷第22期,1923年11月25日,第128-129页。
6 转引自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研究》,第133页。
7 章士钊:《政党政治之惟一条件》,《章士钊全集》第2卷,第390页。
8 孙中山:《致全党同志书》(1924年3月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40页。
1 梁启超:《莅民主党欢迎会演说辞》,《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九,第21页。
2 宋教仁:《致北京各报馆书》、《同盟会本部总务部通告海外书》,《宋教仁集》下,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19、421页。
3 孟武:《中国政党政治之将来》,孤军社编:《孤军杂志政党专号》第2卷第5、6期合刊,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编第903册,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第46-47页。
4 张玉法也注意到:“在民国初建时期,国人曾努力建立两党政治,建立失败之后,才走一党制度的路。”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2页。
5 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第1-38页。
6 《四川的“国民社会党”:哥老会》,中央及四川档案馆编:《四川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2—1925)甲1,1986年“内部发行”,第188-189页。
7 《中国之政党观》(1916年9月10日),季啸风等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4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页。
8 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研究》,第133、181-182页。
9 钱基博:《现代中国文学史》下编,第391-392页。
1 本炎:《评国民党与研究系》,孤军社编:《孤军杂志政党专号》第2卷第5、6期合刊,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编第903册,第92页。
2 详见杨天宏:《政党建置与民初政治走向》,《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2期。关于党、国关系,1923年孙中山曾明确提出“用本党的主义治国”,“以党治国”,“将党放在国上”的主张,说“要像俄国革命那样”先由党造出一个国来,然后“将党放在国上”,“完全以党治国”。参见孙中山:《在广州国民党党务会议的讲话》(1923年10月10日),《孙中山全集》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68页。有研究者曾对国民党和进步党做了比较,认为国民党并不是完全依存于议会的政党,议会外的武装斗争始终受到重视,所以没有国会仍能继续发展壮大。而进步党的政治信仰主要是议会政治,完全依赖于议会才能生存。参见张永:《民国初年的进步党与议会政党政治研究(1912—1913)》,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论文,2003年,第7页。
3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顾敦鍒:《中国议会史》,《民国丛书》第3编第21册,第430页。
4 《议员刘楚湘提案》附《政变后非法会和会始末记》,刘楚湘编撰:《癸亥政变纪略》,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22-128页。
5 上议院开会法定人数,日本为1/3,加拿大为15名(总数为72名),英国为3名(总数为600名);下议院开会的法定人数:日本1/3,奥国100名(总数为516名),加拿大20名(总额181名),英国40名(总额670名)。参见王宠惠:《宪法危言》(1916年7月20日),《王宠惠先生文集》,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第149-151页。
6 黄远庸:《闷葫芦之政局》二,《远生遗著》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2、104页。
1 《议员刘楚湘提案》附《政变后非法会和会始末记》,刘楚湘编撰:《癸亥政变纪略》,第122-128页。
2 《关于将宪法提交国会的决议》(制宪会议于1787年9月17日),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附录三,第451页。
3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385页。
4 《东三省省议会联合会以徐氏下野主张国会在沪开会以谋统一电》(1922年6月3日),刘楚湘编撰:《癸亥政变纪略》,第47页。
5 《吴景濂复东三省议会联合会为北京障碍已除在京集会较上海为宜电》(1922年6月8日),刘楚湘编撰:《癸亥政变纪略》,第47-48页。
6 《援闽粤军总司令布告》,《军政府公报》第62号,军政府公报处发行,1918年3月25日,布告,第8-10页。
7 《军政府公报》第45号,1918年2月8日,函电,第5页。
8 《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军政府公报》第2号,1917年9月20日,法规,第1页。
9 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海:正中书局,1937年,第150-151页。
1 潘力山等:《驳留京议员主张三事》,《力山遗集》第5编,《民国丛书》第5编第92册,上海:上海书店,1996年,第482页。
2 《大元帅府秘书处组织条例》,《军政府公报》第2号,1917年9月20日,法规,第3-4页。
3 《益世报》曾发表社论指出:“吾人固尝以恢复旧国会为足以就统一问题演进一步,故认为解决时局中之一种方法,……然南方以递补方法,凑足开会人数,北方亦以递补方法,凑足开会人数,则时局不从国会解决。旧会不过一个,今求恢复而旧会乃补足两个。……姑不论北伐之事如何,而北洋之军队一日不能长驱入广,非常国会亦一日不能不继续开会。……吾人将见纠纷之道与解决之道乃愈趋而愈远也。”转引自胡适:《这一周》(民国11年6月至12年4月),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第3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94页。
4 飘萍:《痛言三》(1923年6月12日),原载《京报》1923年6月13日,收入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469页。
5 《云南省议会致国会非常会议电》,《军政府公报》第2号,1917年9月20日,公电,第15页;《湖南省议会致大元帅电》,《军政府公报》第48号,1918年2月18日,函电,第5页。
6 刘楚湘编撰:《癸亥政变纪略》,第30-52页。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2-34页。
2 具体规定为须于下列四项中具备一项方可作为选举人:“一、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者;二、有值五百元以上不动产者,但于蒙藏青海得就动产计算;三、在小学校以上毕业者;四、有与小学校以上毕业相当之资格者。”《众议院议员选举法》(1912年8月10日公布),顾敦鍒:《中国议会史》,《民国丛书》第3编第21册,附录,第448页。
3 张亦工:《第一届国会建立及阶级结构》,《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
4 详参杨天宏:《论〈临时约法〉对民国政体的设计规划》,《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3期。
5 朱英:《中国早期资产阶级概论》,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94-295页。
6 张朋园:《从民初国会选举看政治参与:兼论蜕变中的政治优异分子》,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4 辑,第85-88页。
1 M.Dogan,Political Ascent in a Class Society:French Deputies,1870-1958,转引自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4辑,第100-101页。
2 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4辑,第112-113页。
3 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研究》,第141页。
4 骆惠敏编:《清未民初政情内幕:乔·厄·莫理循书信集》上册,上海:知识出版社,1986年,第962页。另外张朋园的研究表明,“百分之九十的同盟会成员年龄在17岁至26岁之间”。参见张朋园:“The Background of Constitutionalists in Late Qing China,”Eto Shinkichi,Chinas Republican Revolution,Tokyo:Univ.of Tokyo Press,1994,P.72 .由此可推知同盟会成员占多数席位的参议院年龄构成。《东方杂志》载文指出:“在变态的社会里,不是兼浪子和强梁的两重人格的,决不能适于生存竞争,挣扎到代表国民的资格。这大概是代议制度的致命伤了。”坚瓠:《代议制与荷包》,《东方杂志》第20卷第5号,1923年3月10日,第1-2页。
5 冯友兰:《我的学术之路:冯友兰自传》,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00年,第46-47页。
6 张朋园:《从民初国会选举看政治参与:兼论蜕变中的政治优异分子》,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4 辑,第93-94页。
7 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第106页。
1 庄士敦:《紫禁城的黄昏》,李伯宏译,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6页。
2 潘大道:《代议不易辩》,民国期刊分类汇编《甲寅周刊》第1卷第12号,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合订本第4册,总第284-285页。
3 王浦劬:《选举的理论与制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78-81页。
4 孟森:《改革后之政论》,《孟森政论文集刊》下,第1118-1119页。
5 孟森:《中俄通好后之政治与经济(二)》,《孟森政论文集刊》下,第1042-1043页。
6 张荣福:《职业代表制之比较研究》,《东方杂志》第21卷第7号,1924年4月10日,第17-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