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贷割据”到“农贷统一”——民国时期四川省农贷格局的演变(1935—1942)
From "Regional Loan" to "Unified Loan"——The Evolution of Sichuan's Agricultural Loan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Period( 1935- 1942)
作者:成功伟;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5,198(03):-38-47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国家金融机构;合作金库;农贷;统一化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金库制度研究”(13CZS07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金库制度研究”(skqy201314)、“中国文化中效率、公正、平等观念的演变及其现代转型”(skgt201102)
中文摘要
农贷是国民政府复兴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及中央信托局等国家金融机构涉足四川省农村金融的主要投资方式。民国时期,川省农贷经历了从"农贷割据"、"分区—联合农贷"到"农贷统一"的格局变化过程。川省农贷的统一化进程体现了国家金融机构在川农村势力的此消彼长,是各机构势力在争夺川省农村金融市场时相互博弈和妥协的结果;同时,这种统一化进程也是国民政府借助农贷对川省农村进行权力渗透的过程中对农贷机构进行制约和平衡的结果。
参考文献
①张心一:《二十三年度中国农业经济概况》,《中行月刊》1935年第10卷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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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朱斯煌:《民国经济史》,上海:银行学会,1948年,第552页。
④学界对民国时期农贷的研究主要有黄立人:《论抗战时期国统区的农贷》,《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6期;刘祯贵:《对抗日战争时期四联总处农贷政策的几点思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李金铮:《论1938—1949年华北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农贷》,《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4期;蒋国河:《中国农民银行农贷业务评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邹晓昇:《试论中国农民银行角色和职能的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王颖:《近代西北农村金融现代化转型初论》,《史林》2007年第2期;龚关:《中国农民银行办理土地金融探析》,《中国农史》2009年第4期;易棉阳:《抗战时期四联总处农贷研究》,《中国农史》2010年第6期;赵泉民:《政府制度供给与乡村合作运动——基于20世纪前半期中国乡村社会经济史视阈分析》,《财经研究》2008年第11期;成功伟:《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社逾期贷款问题探析》,《四川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黄正林:《农贷与甘肃农村经济的复苏(1935—1945年)》,《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4期。
①林和成:《民元来我国之农业金融》,朱斯煌:《民国经济史》,第109页。
②国民政府推行农贷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剿匪”反共的政治和军事目的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农民银行(1935年4月前为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的农贷以“负责调剂剿匪区农村金融,扶助劫后农民恢复生产,同时倡导合作事业以期恢复农村经济”为宗旨,最先便是在鄂、豫、皖、赣、闽等“剿匪区”的省份推行。参见《中国农民银行之农贷》,重庆:中国农民银行总管理处,1943年,第1页。
③章国殷:《四川合作金融的兴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南地区文史资料协作会议编:《抗战时期西南的金融》,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38页。
④四川省农村合作委员会编:《工作周讯》1936年第5期,第3页。
⑤中国银行总管处编:《中行农讯》1942年第13-14期,第37页。
⑥《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农本局业务报告》,重庆:农本局研究室,1939年,第16-17页。
⑦刘振东:《调整战时合作农贷》,《时事月报》1937年第17卷第6期。
①楼桐孙:《金融建国试论》,《金融知识》,1942年创刊号。
②胡朗:《论目前之农贷》,《新新新闻每旬增刊》1943年第5卷第33-34期。
③《财部通令各银行设农贷部:积极提倡生产事业》,《金融周报》1938年第6卷第3期。
④《发刊词》,《四川经济季刊》1943年第1卷第1期。
⑤《绵竹县合作金库收存农本局驻重庆专员办事处关于农贷实施细则,合作社监放办法,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查表填报须知等的通函》,第88全宗,第869卷,第155页,四川省档案馆藏。
⑥根据1940年4月27中国银行制定的《农业贷款人员组织服务待遇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内江支行设农贷系,主办内江县农贷业务并兼办资中、资阳、简阳、隆昌、荣昌等五办事处及分理处的农贷业务;万县分理处负责万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等6县合作金库的农贷业务;永川分理处负责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等4县合作金库的农贷业务。参见中国银行总管处编:《中行农讯》1941年第3期,第17-18页。
⑦《农民银行呈请成都分支行、四川省合作金库关于辅设各县合作金库及其人事管理、业务辅导办法、移交各县库、川南十县库库名、职员等册单的函》,第88全宗,第230卷,第12-13页,四川省档案馆藏。
①李敬民:《我国合作金库之纵横剖及其新任务》,《中国合作》1940年第1卷第5-6期。
②《四川省合作金库第一、二、三、四理监事联席会议记录、提案;三十年度工作计划纲要》,第88全宗,第2033卷,第23页,四川省档案馆藏。
③侯哲葊:《农贷纲要在中国农业金融史上之地位》,《财政评论》1940年第3卷第5期。
④沈春雷、陈禾章:《战时经济法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198卷,台北:文海出版社,第1页。
⑤厉德寅:《三年来之农业金融及今后改进之途径》,《经济汇报》1940年第2卷1-2期。
⑥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重庆: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第308页。
⑦四联总处秘书处编:《四联总处重要文献汇编》,1947年,第197页。
⑧四联总处秘书处编:《四联总处重要文献汇编》,第198页。
①转引自《时评:农贷与农业》,《时事半月刊》1940年第3卷第14期。
②徐堪:《四联总处推进全国农贷意义与今后展望》,《财政评论》1940年第3卷第4期。
③《时评:农贷与农业》,《时事半月刊》1940年第3卷第14期。
④《二十九年度中央信托局,中国、交通、农民三银行及农本局农贷办法纲要》,《农本》1940年第38-39期。
⑤中国农民银行与农本局联合农贷区包括广汉、德阳、金堂、中江、璧山、合川、江津、罗江、什邡、射洪、遂宁、盐亭、蓬溪、新都、绵竹、武胜、苍溪;交通银行与农本局联合农贷区包括珙县、长宁、庆符、合江;中国银行与农本局联合农贷区包括三台、乐至、安岳、巫溪;中央信托局与农本局联合农贷区包括綦江、南川、秀山、酉阳、黔江、彭水、石柱。参见《绵竹县合作金库收存农本局驻重庆专员办事处关于农贷实施细则,合作社监放办法,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查表填报须知等的通函》,第88全宗,第869卷,第158页,四川省档案馆藏。
⑥《绵竹县合作金库收存农本局驻重庆专员办事处关于农贷实施细则,合作社监放办法,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查表填报须知等的通函》,第155页。
⑦《中国农行关于办理农民个人借款手续办法、合作金库紧缩放款业务原则等农贷业务法规》,第71全宗,第500卷,第43页,四川省档案馆藏。
①《中中交农四行局农贷全年发出总额及结余总额表(三十年一月至十二月)》,《金融》1942年第1卷第2期。
②许道夫:《推广讨论:扩大农贷实际问题之我见》,《农业推广通讯》1940年第2卷第8期。
③各大金融机构农贷分区区域分别为,中国农民银行:懋功、理番、松潘、平武、名山、茂县、洪雅、江津、蒲江、邛崃、大邑、崇庆、灌县、崇宁、汶川、夹江、丹棱、青神、眉山、井研、威远、仁寿、彭山、华阳、成都、温江、郫县、彭县、新繁、垫江、大竹、邻水、广安、岳池、渠县、营山、南充、西充、蓬安、南部、绵阳、安县、彰明、北川、江油、梓潼、阆中、仪陇、达县、巴中、剑阁、昭化、广元;中国银行:忠县、简阳、资阳、资中、隆昌、荣县、内江、永川、大足、潼南、铜梁、南江、通江、梁山、万县、开江、宣汉、万源、开县、城口、云阳、奉节、巫山;交通银行:叙永、兴文、古宋、古兰、江安、犍为、峨眉、乐山、荣县、宜宾、南溪、富顺、纳溪、泸县;中央信托局:涪陵、丰都、长寿、江北、巴县。参见《绵竹县合作金库收存农本局驻重庆专员办事处关于农贷实施细则,合作社监放办法,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查表填报须知等的通函》,第160-161页。
④《绵竹县合作金库收存农本局驻重庆专员办事处关于农贷实施细则,合作社监放办法,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查表填报须知等的通函》,第156页,四川省档案馆藏。
⑤《业务简讯:中国农民银行供给本局农贷资金办法已定》,《农本》1940年第40-41期。
⑥许道夫:《推广讨论:扩大农贷实际问题之我见》,《农业推广通讯》1940年第2卷第8期。
①刘振东:《调整战时合作农贷》,《时事月报》1937年第17卷第6期。
②罗子为:《农贷的出路》,《新中华》(复刊)1943年第1卷第5期。
③《时评:农贷与农业》,《时事半月刊》1940年第3卷第14期。
④周耀平:《如何扩大农贷》,《农本》1940年第40-41期。
①怀洁:《农贷与合作金融》,《合作评论》1941年第1卷第9期。
②万曾荫:《从银行专业论今后农贷之改进》,《中国合作》1942年第2卷第10-12期合刊。
③楼桐孙:《金融建国试论》,《金融知识》1942年创刊号。
④《中国农行四川省合作金库关于办理川省农贷、省库各科目余额表、月计表、各行处接收检查农本局暂设县库办法、表的函》,第71全宗,第139卷,第6页,四川省档案馆藏。
⑤《什邡县政府和金库关于信用合作社职员操纵贷款、假造姓名、顶替贷放的指、训令》,第88全宗,第4562卷,第206页,四川省档案馆藏。
⑥徐田琨:《农贷的正路》,《合作评论》1941年第1卷第2期。
⑦冯紫岗:《调整农贷与合作金融上之设施以配合合作事业发展,使与国家合作政策相适应案》,《合作事业》1941年第3卷第5-9期。
⑧陈仲民、唐巽泽:《为请中央规定各省农贷必须透过合作金库以扶植合作金融制度案》,《合作事业》1941年第3卷第5-9期。
①《农本局之展望》,《申报》1936年6月1日。
②嵘:《农本局改组》,《合作评论》,1941年第1卷第3期。
③楼桐孙:《金融建国试论》,《金融知识》1942年创刊号。
④《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考核办法》规定:“中、中、交、农四行业务,除各依其法及条例所规定者外,在抗战期内尤应注意下列规定,渐谋专业发展。(一)中央银行应以下列各项为主要业务:集中钞券发行、统筹外汇收付、代理国库、汇解军政款项、调剂金融市场。(二)中国银行应以下列各项为主要业务:受中央银行之委托经理政府国外款项之收付;发展与扶助国际贸易并办理有关事业之贷款与投资;受中央银行之委托,经办进出口外汇及侨汇业务;办理国内商业汇款;办理储蓄信托业务。(三)交通银行应以下列各项为主要业务:办理工矿、交通及生产事业之贷款与投资;办理国内工商业汇款;公司债及公司股票之经募或承受;办理仓库及运输业务;办理储蓄信托业务。(四)中国农民银行应以下列各项为主要业务:办理农业生产贷款投资、办理土地金融业务、办理合作事业之放款、办理农业仓库信托及农业保险业务、吸收储蓄存款。”参见国民政府财政部编:《财政年鉴续编》,第一编,1945年,第329-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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