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生活的民主形式到民主的伦理生活形式——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与新法兰克福学派的转型
From the Democratic Form of Ethical Life to the Ethical Form of Democracy——The 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 and the Transition of the New Frankfurt School
作者:应奇;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5,199(04):-36-45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自由主义;社群主义;新法兰克福学派;现代性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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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新法兰克福学派的形成与转型无疑属于20世纪欧陆实践哲学中最富有成效的思想运动之一,而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则是英美政治哲学众声喧哗中的一场独特且有广泛影响力的学术争论。新法兰克福学派是一个含混的概念,其转型是一个更加含混的概念;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则如同以往围绕现代性之两面性所展开的种种争论一样引起了相关各方殊异的反应。从对哈贝马斯与韦尔默相关争论的考察可以看出,后者关于"伦理生活的民主形式"与"民主的伦理生活形式"的区分不但深化了前者关于"与政治物相关的文化"和"以政治的方式做成的文化"之间的区分,而且推进了我们对于"现代性仍然是一个未完成的谋划"这一断言的理解。
参考文献
1 参见沃尔泽:《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毛兴贵译,载于应奇、刘训练编:《共和的黄昏》,长春:吉林出版集团责任有限公司,2007年。
2 参见泰勒:《答非所问: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应奇译,载于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
3 佩迪特:《人同此心》,应奇、王华平、张曦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责任有限公司,2010年。
1 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页。Rights译为“权利”无可争议,作为单数时则有“正当”“权利”“对”等不同译法,本文在行文中没有追求译名的统一,特别是在引文的情况下,请识者明鉴。
2 引文参见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3-4页。
3 加德鲍姆:《法律、政治与社群的主张》,杨立峰译,载于应奇、刘训练编:《共和的黄昏》。以下凡引此文,皆出该处,不再一一标注页码。
1 Habermas,“A Reply to My Critics,”in Habermas,Critical Debates,ed.by D.Held and J.Thompson,Cambridge,MA:MIT Press,1982,p.246.转引自Seyla Benhabib,“Autonomy,Modernity,and Community:Communitarianism and Critical Social Theory in Dialogue,”in Cultural-Political Interventions in the Unfinished Project of Enlightenment,eds.by Axel Honneth,Thomas McC arthy,Claus Offe and Albrecht Wellmer,Cambridge,MA:MIT Press,1992,p.43.
2 Benhabib,“Autonomy,Modernity,and Community:Communitarianism and Critical Social Theory in Dialogue”.以下凡引此文,不再一一标明页码。
3 参见Habermas,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trans.by Christian Lenhardt and Shierry Weber Nicholsen,Cambridge,MA:MIT Press,1990,p.ix.
1参见Benhabib,“Autonomy,Modernaty,and Community:Communitarianism and Critical Social Theory in Dialogue”.
1此文已由笔者译出,载于应奇、刘训练编:《共和的黄昏》,第215-234页。以下凡引此文,皆出该处。
1 韦尔默:《伦理学与对话》,罗亚玲、应奇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
2 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应奇、罗亚玲编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第224页。以下对韦尔默《自然权利与实践理性》《现代世界中的自由模式》和《民主文化的条件》三文的引用,皆出于此书,除文末两个长段落,不再一一标注页码。
1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trans.and Notes by T.M.Knox,Oxford:Oxford University,1945/1962,pp.319,346.
1关于哈贝马斯对“与政治物相关的文化”与“以政治的方式做成的文化”的区分以及在这种区分的语境中对罗尔斯“政治的”一词的用法的批评,参见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196-201页。
1 韦尔默:《现代世界中的自由模式》,见《后形而上学现代性》,第220页。
2 韦尔默:《民主文化的条件》,见《后形而上学现代性》,第248-249页。比较“悖谬”但又深具“辩证”精神的是,在针对哈贝马斯的共同体主义自由观捍卫消极自由的“独立自足”性的《自由模式》一文中,韦尔默却奏出了共同体自由的“最强音”;而重在汲取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传统的贡献的《民主文化的条件》一文,韦尔默却在用社群主义观点“进一步强化”自由主义的同时,道出了自由主义的“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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