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如何推行大部制
Exploring the "Large Department System" in Local Institutional Reform
作者:徐继敏;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8,(05):-101-107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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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推行大部制是地方机构改革的突破点。只有与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级政府关系和转变政府治理结构相配合,地方政府推行大部制改革才算成功。地方大部制改革需坚持职能调整模式原则、差异性原则和统筹协调原则,由省级政府主导,职权配置和机构设置应当考虑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分离问题。省级政府机构数量应当控制,以决策型机构为主;地市级政府职能应当逐渐弱化,尽量减少机构;县级政府除部分决策机构外,更多地设立执行机构。改革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要求,吸收相关行政机构和行政相对人参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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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国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①见2008年2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8年3月11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十一届人大上所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
②法国型地方政府是一种以体现“双重监督”为特点的中央监控型地方政府模式,在大区、省,不仅有民选的议会作为“议政合一”的机构,而且存在中央政府及各部派驻地方的机构,这些派出机构对地方行政有很强的影响力。参见张正钊、韩大元主编:《比较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9页。
①“行政三分制”是将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在相对分离的基础上,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参见胡冰:《行政三分制:制度背景分析》,《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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