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所研究的“重庆”是一个商业空间,是指当时四川巴县县城中,以重庆府署和巴县县署为中心,以朝天、千厮、临江、南纪、金紫、储奇、太平、东水八门为外围的城市区域。这是当时该城市的商业重心,有实力的商铺、行帮大多分布在此。这一区域涵盖了重庆府城的全部和巴县县城的一部分,所以在本文研究的历史时段,既被称为“巴县”,也被称为“重庆”。而且在光绪中期以前,人们使用更多的是“巴县”而不是“重庆”,但为了叙述前后一致和便于现代读者理解,本文选择了“重庆”这一称谓。
2 本文所涉及的“牙行”,若非特别说明,均为领取牙帖的官立牙行,又称为“官牙”。前人的研究证明,自中唐市制解体以后,各级官府便尝试着将民间牙行转变为“官牙”,予以相应的法律规范。明清时期,“官牙制”最终被列入律例体系中,成为管理市场的全国性法律规范。参见邱澎生:《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20-26页。在《大清律》“市廛”章中,第一条即针对“私充牙行埠头”的行为。律文为:“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之)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当,官给印信文簿,附写(逐月所至)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其来历引货若不由官选),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参见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67页。在清代各地市场上,仍有未领牙帖的“私牙”。但因本文所关注的厘金征收问题,涉及的大多是官立牙行,所以若不做特别说明,本文所指“牙行”即是官立牙行。
3 过去一个多世纪中外学界对于厘金制度的研究成果,参见陈锋:《20世纪的晚清财政史研究》,《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1期;廖声丰、胡晓红:《近年来厘金制度研究综述》,《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在不同时期的代表性作品中,研究者大多痛陈厘金制度的弊害。如1917年问世的关于厘金最早的研究专著中,称厘金是“病民病国最大之弊政”,参见王振先:《中国厘金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25年,第115页;罗玉东严谨客观地考证厘金制度的脉络,但仍指出厘金具有“侵蚀税收”“私索商民”的弊端,参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丛刊》第6种,1936年,第125-131页;何烈认为“当军务减少的时候,厘金却转而害多利少,寖至变成了腐蚀满清财政的一种恶税”,参见何烈:《清咸、同时期的财政》,台北:国立编译馆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81年,第379页;郑备军认为厘金是“社会经济的祸害”,参见郑备军:《中国近代厘金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234页。
1本文史料主要来自清代《巴县档案》。《巴县档案》是现存案卷数最多的清代县级衙门档案,其史料价值参见赖惠敏:《清代巴县县署档案:乾隆朝(1736—1795)司法类》,(台北)《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28期,1999年9月;刘君:《中国县级地方历史档案之最——清代四川巴县档案概览》,《档案》2000年第3期;Yasuhiko Karasawa,Bradley W.Reed and Mathew Sommer,“Qing County Archives in Sichuan:An Update from the Field,”Late Imperial China,Vol.26,No.2,December 2005,pp.114-128;邱澎生:《十八世纪巴县档案:一件商业诉讼中的证据与权力问题》,刘铮云主编:《明清档案文书》,台北:台湾政治大学人文中心,2012年,第421-491页;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5-7页。
2范金民:《把持与应差:从巴县诉讼档案看清代重庆的商贸行为》,《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周琳:《“便商”抑或“害商”?——从中介贸易纠纷看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的“官牙制”》,(台湾)《新史学》,第24卷第1期,2013年3月,第59-105页。对于清代重庆牙行承差的更多研究参见刘君:《清前期巴县工商业者差役初探》,《历史档案》1991年第2期;山本进:《明时代的の商人と国家》,东京:研文出版社,2002年,第58-61页;刘铮云:《官给私帖与牙行应差——关于清代牙行的几点观察》,(台湾)《故宫学术季刊》,第21卷第2期,2003年。
3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学界对于清代牙行的评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世纪50至80年代的相关研究,对牙行(尤其是“官牙”)的总体评价是负面的。刘重日、左云鹏、吴奇衍、曼素恩(Susan Mann)等学者均认为:清代创设的官立牙行体系,主要是为了替官府监管市场或征收商税,对商品贸易本身却造成诸多危害。参见刘重日、左云鹏:《对“牙人”“牙行”的初步探讨》,《文史哲》1957年第8期;吴奇衍:《清代前期牙行制试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第六辑,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6-52页;Susan Mann,Local Merchants and the Chinese Bureaucracy,1750-1950,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p.40-43.80年代后期,一些研究者开始承认牙人、牙行利弊兼有的属性。参见陈忠平:《明清时期江南市镇的牙人与牙行》,《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的实态分析——以苏州府嘉定县为中心》,《学术研究》1988年第1期。而比较晚近的研究,则更倾向于强调牙行制度渐趋合理的制度结构,及其改善商业运作制度环境的意义。邱澎生提出:“官牙制”的实施表明,“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已由经常性的‘干预’市场,逐渐转变为选择性的‘管制’市场”,也有助于“保持‘两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参见邱澎生:《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第38 、43页。胡铁球也认为:“‘官牙制’的推行实际上暗含着对官营贸易体系架构效果的否定,……揭开了商业大规模民营化的序幕。”参见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与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但总体来说,此前的研究者更关注牙行监管市场、征调财货的职能,很少将牙行视为一种垄断力量。范金民的研究揭示出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牙行的垄断行为,但未涉及晚清的变化。参见范金民:《把持与应差——从巴县诉讼档案看清代重庆的商贸行为》,《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
4傅衣凌指出,厘金制度并不是晚清官僚机构的创举,而是仿自由来已久的行会抽厘与“一文愿”的成员互助鸠资方式。参见傅衣凌:《清末厘金制起源新论》,《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80页。在《巴县档案》中,也记载了大量此类事例。
5吴康零主编:《四川通史》,第六册,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5页。
6吴昌稳:《从受协到承协——咸丰年间四川财政地位的转换》,《历史教学》2008年第16期。
7咸丰年间,对重庆及其周边地区影响较大的武装反清力量是贵州杨漋喜军和云南李永和、蓝朝鼎军,具体情况参见民国《巴县志》卷21《事纪下》,民国二十八年刻本。
8咸丰至光绪时期,重庆抽收的厘金种类较多,包括盐厘、百货厘、洋药厘、船厘、肉厘、酒厘等,其中“百货厘金”与本文所要探讨的牙行关系最大。因此在本文中若不做特别说明,“厘金”即是指“百货厘金”。
1笔者所见的一则档案显示,在光绪三十年,巴县就已经开始征收陆运厘金。参见《道府县会示商民定期抽收旱挑百货厘金卷》,光绪三十年三月,《巴县档案抄件》,案卷号:光财三,厘金62,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2《重庆府札饬巴县抽取厘金以备采买积储及巴县示谕卷》。
3《职员李永焘等控告回民金含章侵吞保甲团练经费一案》,光绪元年至二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31 -01351,四川省档案馆藏。
4《渝城新老厘三卡原委积弊收数比较情形禀》,光绪三十年,《巴县档案抄件》,案卷号:光财三,厘金11,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5据史玉华统计,巴县县衙一年的额定财政开支为银3,895两5钱,无经费预算和报销来源的财政开支难以逐年统计,但仅光绪二十八年即为银22,777.34两。据此估算,巴县县衙常年财政开支应在银30,000两左右。参见史玉华:《清代州县财政与基层社会——以巴县为个案》,博士学位论文,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2005年,第43-45、51-52页。
6在此之前,牙行与官府的关系主要靠承办“差务”来维持,即牙行提供钱财、货物和劳役,以保障地方官府的日常用度和处理公务之所需。
1《重庆药厘局申报抽收洋药厘金数目以及征收洋药厘金章程告示等情卷》,咸丰九年六月,《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18-00929,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据禀示谕严禁贩私奸商不投行私串过秤发卖漏税和饬差查拿奸商以及丝行户张来顺等禀郑金顺曹二等违示漏厘一案》,同治三年至七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23-00820,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丝行请赏示严禁私丝上市禀》,光绪十三年十月,《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18,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老厘局移黄懋斋偷漏麻厘案》,光绪三十年四月,《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59,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光绪十一年七月,《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35,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2以上参见《渝城厘金局移请传讯本城行户罗天锡等禀甘义和等故违前断贩靛来城又不入行私卖及永泰正瞒漏厘金一案》,同治八年九月,《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23-00933,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据药行杨万利等禀请示谕严禁查拿药材不投行买卖私相交易希图漏厘卷及郑兴成等具禀岳义兴等估霸药材生意要罚银扯货不还一案》,同治十二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23-00904,四川省档案馆藏;《川东道札饬巴县查讯裕和源瞒漏厘金一案》,光绪二十二年八至九月,《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23-02372,四川省档案馆藏。
3《巴县据禀示谕严禁贩私奸商不投行私串过秤发卖漏税和饬差查拿奸商以及丝行户张来顺等禀郑金顺曹二等违示漏厘一案》。
4《山广乾芳药材首事王日升以私漏凭获事具告胡腾蛟一案》,光绪十五年十月,《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44 -26891,四川省档案馆藏。
5光绪六年制订的药帮厘金章程,即规定了设置“司月首事”以稽查厘金。原文为:“请由行帮公保行首一人,客帮公保客长一人,赴局报明存案,或半年一换,或年满更换,轮流经理。”参见《药帮整顿厘金章程》,光绪六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1,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1《药帮整顿厘金章程》;《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巴县丝行请赏示严禁私丝上市禀》。
2《川东道札发李恒山漏厘案》,光绪二十年四月,《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5,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3参见《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老厘局移黄懋斋偷漏麻厘案》。
4参见《老厘局为丝行请求严禁黑经纪人从中作成事移巴县文》,光绪十九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69,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老厘局为天冬硍砂帮整顿厘务事行巴县文》,光绪二十二年八至九月,《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58,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5同治八年,靛行户与染房的一桩讼案中,染房主就提到:“职自行贩买靛斤回店,前任张主现存有示,原听职等之便,示粘朗凭。”参见《渝城厘金局移请传讯本城行户罗天锡等禀甘义和等故违前断贩靛来城又不入行私卖及永泰正瞒漏厘金一案》。
6参见《老厘局为丝行请求严禁黑经纪人从中作成事移巴县文》;《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
1参见《重庆药厘局申报抽收洋药厘金数目以及征收洋药厘金章程告示等情卷》;《药帮整顿厘金章程》;《老厘局移黄懋斋偷漏麻厘案》。
2从目前保留下来的清代重庆牙行验帖记录中可见,从乾隆十六年(1751年)至光绪三十一年,重庆绝大多数贸易门类的牙帖数量大幅减少,而药材的牙帖数量却显著增加,乾隆年间只有牙帖8张,嘉庆年间上升到11张,光绪年间更陡增至24张。参见周琳:《“便商”抑或“害商”?——从中介贸易纠纷看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的“官牙制”》,第63-64页。另外,王笛也认为,清代的重庆是川中最重要的药材集散市场,“省内及陕甘、滇黔、西藏等省区部分药材出口汇集于此,另外,湘、鄂、赣、粤等省药材行销西南各省者皆以重庆为分配地”。参见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51页。由此可见,药材牙行是清代中后期重庆城内业务最繁忙、实力最雄厚的牙行。而从笔者目前所查阅的案卷来看,从同治年间至光绪年间,重庆药材牙行就一直被严重的漏厘问题所困挠。所以在同治十二年,八省客长最早提出了使用脚力协助查厘的建议,参见《保甲厘金各局八省客商执事金含章等禀请示谕药行药栈投行发卖按章完厘以免讼端不断卷》,同治十二年六月,《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23-00829,四川省档案馆。而光绪六年也出现了真实的案例,即药材行户陈泰来等控告宁永新“支伊雇郭瀛洲叠向码头力夫拦阻,一切货物不许至公所报明”,参见《药帮整顿厘金章程》。这说明,药行确实动用了第三方力量协助清查厘金。
3《老厘局移黄懋斋偷漏麻厘案》。
4成立于咸丰九年的重庆新厘局,负责抽取出城货物的厘金。但在光绪三十一年整饬厘务前,新厘局三卡只抽收成包成捆大件货物的厘金,而普通百姓挑负的货物,“不及八十斤者,不能上厘,若至八十斤及八十斤以上,每挑纳厘钱三十文”。
5《巴县审讯磁器口船帮会首姬长发偷漏厘金案》,光绪二十六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77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1具体案例参见周琳:《“便商”抑或“害商”?——从中介贸易纠纷看乾隆至宣统时期重庆的“官牙制”》,第74 -75、79-84页。
2要证明此观点,更加直接的方式是比较承差时期牙行向官府缴纳财物的具体数额以及代收厘金时期牙行的纳厘数额。但是在笔者目前所掌握的案卷中,这两类数据都稀少且不成系统,而且大部分数据是在诉讼过程中由行户自己提供的,难免有夸大不实之嫌。所以笔者最终放弃了这一比较,希望后来的研究者能够掌握更加丰富、系统的数据,准确地计量清代重庆牙行在不同时期的负担程度。
3《巴县据禀示谕严禁贩私奸商不投行私串过秤发卖漏税和饬差查拿奸商以及丝行户张来顺等禀郑金顺曹二等违示漏厘一案》。
4该案引文参见《山广乾芳材首事王日升以私漏凭获事具告胡腾蛟等》。
1原文为:生等本城糖铺,历系零星小贸,自贩自销,从未入行觅主出售。咸丰年间,前道宪王设局抽厘助饷,定立章程,百货有大庄归行,零星自行赴局纳厘之条。
2该案引文参见《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
3《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
4《巴县丝线帮首事张铨兴控牙侩王必生重抽厘金案》,光绪三十四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87,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王寅亮控陈仁义公偷漏药厘案》,光绪十八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72,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白花帮请求免厘案》,光绪二十七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15,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1巴县知县与老厘局委员会衔出示晓谕:“嗣后凡有贩麻来渝,务须归行出售,完纳老厘,以重厘务而裕饷源。”参见《老厘局移黄懋斋偷漏麻厘案》。
2参见《老厘局移黄懋斋偷漏麻厘案》;《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重庆药行药栈互争贸易权案》,光绪六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二,行帮69,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3光绪年间,重庆市场上流通着种类繁多的生银,以成色和重量确定价值。据民国《巴县志》记载:“成色足者曰老票,劣者曰套槽,最通行者曰新票。商旅交易,色足则申水,次则折水。折之法,十作九四或九六;申之法,九六作十或九八。其重量亦不一制,城乡各别。公家既有库平,同业复有帮平,汇兑于省外,则又有上海规元、湘平、沙平之分。交易时,必先计较平与色,始泯彼此之争。”参见民国《巴县志》卷3《赋役·银钱》,民国二十八年刻本。在当时的重庆市场上,“库平”和“渝平”是两种最常见的生银称量标准,其兑换价格各个时期不同,兑换时还要考虑银色的差异,具体的兑换方法笔者目前尚未清楚考证。但据重庆海关税务司好博逊光绪十八年的报告,渝平银100两可兑库平银98.11两。参见周勇、刘景修:《近代重庆经济与社会发展》,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67页。据光绪二十七年刘裕丰等人的报告,渝平银100两可兑库平银95.89两。参见《厘金包税人刘裕丰等禀为积劳需奖事》,光绪二十七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14,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由此可以推测,渝平银的价值较库平银低。若要以库平银缴纳厘金,牙行必须付出生银兑换的成本。
4参见《渝城商民不遵委员抽厘新章力夫游民打毁厘局及巴县奉札查拿卷》,同治九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23-00885,四川省档案馆藏。
5《厘金包税人刘裕丰等禀为积劳需奖事》。
1《老厘局为渝城各行帮欠厘事移巴县文》,光绪二十七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39,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2《老厘局移送拖欠厘金案》,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4,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3原文为:“从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初一日起,先行示谕,随详督宪暨总厘金局立案。嗣奉督宪批令现任道宪查明禀覆,当沐现任道宪体查实情,详令职等接续试办,……延今六月初,更换老厘局员赖,仁宪会办老厘局务,谕令职等辞退。”参见《厘金包税人刘裕丰等禀为积劳需奖事》。
4以上引文参见《保甲厘金各局八省客商执事金含章等禀请示谕药行药栈投行发卖按章完厘以免讼端不断卷》。
5《药帮整顿厘金章程》。
6《老厘局为天冬硍砂帮整顿厘务事行巴县文》。
1原文为:“凡负贩来渝者,多被奸徒阻拦,巧者可捆贩闯关,拙者诸多窒碍”;“有怙恶不悛之辈,仍须串通奸贩,货拢码头时预在城垣内外弊窦各药栈药铺隐瞒私售,每每瞒庄滥规,希图漏厘”;“有老成忠朴之贩来渝,误宿各栈。发卖原由栈主与经纪作成,交易伊同买客照数先扣厘金,称与首等帮贩代为完厘。各贩均体恩惠,并未遗漏丝毫,殊伊等不缴天良,罔体至德,每多舞弊鲸吞,遗漏不少”。
2巴县知县在给老厘局的移文中提到:“首事职员等所禀,系为整顿厘务起见,情尚可嘉,自应准如所请。”巴县知县与老厘局委员会衔出示的晓谕中也提到:“该职等所禀自属因公起见,甚属可嘉,应如所请。”
3清代中央政府使用“定额牙帖制”对官立牙行进行管理,要求对牙帖进行严格监管,牙帖的发放、注销、顶补须向府(或直隶州)、布政司和户部层层申报。具体规定参见雍正十一年(1733年)上谕:“著直省督抚饬令各该藩司因地制宜,著为定额,报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添。嗣后止将额内退帖顶补之处查明换给,再有新开集场应设牙行者,酌定名数给发,亦报部存案。”乾隆四年上谕再次予以重申:“著该部即通行各省督抚,该地方果有新开集场应设牙行者,由府州核实详司,给发牙帖。如非新开集场而朦混请添者,即行题参,从重议处。”参见曹仁虎等:《钦定皇朝文献通考》卷32《市籴考一》,上海:图书集成局,光绪二十七年铅印本,第24、31页。
1参见《工书肖静亭控布行户康维新等抗不帮差案》,道光二十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07-00547,四川省档案馆藏;《朝天坊熊恒广以把持货物不容另售事控洪生等》,道光十二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12-00161,四川省档案馆藏。
2嘉道时期的行户多是来渝不久的外地移民,在重庆扎根未深,商业信用也较差,常有将财货哄骗到手,本人一走了之的情况。具体论述参见周琳:《“便商”抑或“害商”?——从中介贸易看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的官牙制》,第71-72页。
3参见《重庆药帮谢宝树等控药行陈泰来私设分局案》,光绪六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二,行帮134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药帮整顿厘金章程》。
4《渝城老厘局整顿厘务行文巴县事》,光绪十六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2,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1参见《重庆药帮谢宝树等控药行陈泰来私设分局案》;《药帮整顿厘金章程》;《黄亿隆与刘天宝各开栈药材生贸之纠纷互控一案》,光绪九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44-26400,四川省档案馆藏。
2药商提出:“甘愿各出银两,交当商生息,以作上每年帖课之需,至于厘金,仿照前宪定章,仍饬各门力夫于起货时将字号包数或起行栈赴局报明注簿,每月按簿核对,免致错落。生等又于客商中选举公正数人经理,另立卖货号簿一本,一日一查对,月终一报局。不须另发薪水,只以行厘九折之数提给,则无侵吞瞒漏之弊。”
3以上引文参见《光绪六年重庆药帮谢宝树等控药行陈泰来私设分局案》。
4光绪十六年老厘局发表的整顿厘务告示中就宣布:“以后无论行栈客帮,如货已出售,隐厘不报,希图偷漏,凡属军民人等探知的确,即行来局兴报,定即按照向章加十倍示罚。所罚之银亦照章以四成赏给举报漏厘之人,以一成赏给本局书差,以五成随同正厘解充军饷。言出法随,决无宽贷。”参见《渝城老厘局整顿厘务行文巴县事》。
5光绪十六年,老厘局规定,牙行当月所收厘金可以延至下月初一一并缴纳,但必须使用“报厘弁票”,即“每日报厘将弁票粘连报单之首,如无买卖即注未贸字样,票仍缴局。如此分别,只要粘有弁票即为行囗有着之厘,银仍归下月汇缴”。这样一来,既使得厘银数目更加清楚,也免去了牙行每日缴厘的烦琐。参见《渝城老厘局整顿厘务行文巴县事》。
6这一部分内容涉及到咸丰至光绪时期重庆市场秩序的重大变动,需要用大量案例进行证明,笔者拟另文展开论述,此处暂且从略。
1徐毅对于咸丰朝上海厘务的研究也揭示出:沪上厘金制度的创办极大地有赖于商人的合作和参与,而商人在此过程中也积极地牟取自身利益,与本文叙述的情况非常相似。参见徐毅:《晚清上海的厘金制度与地方社会——以咸丰朝为背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
2参见周琳:《辛亥革命前夕重庆中介贸易领域的竞争与分化》,李向玉主编:《“辛亥革命与澳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澳门理工学院,2012年,第146-154页。
3柯文:《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杜继东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8-49 页。
1主要包括盐商、票商、边贸商、外贸行商等。对于清代盐商的研究成果,参见何亚莉:《二十世纪中国古代盐业史研究综述》,《盐业史研究》2004年第2期;吴海波:《二十世纪以来明清盐商研究综述》,《盐业史研究》2007年第4期。关于票商和边贸商的研究主要包含在晋商研究之中,参见刘建生等:《晋商研究述评》,《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王璋:《近十年晋商研究综述》,《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第15期。此外还包括米镇波:《清代中俄恰克图边境贸易》,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米镇波:《清代西北边境地区中俄贸易:从道光朝到宣统朝》,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米·约·斯拉德科夫斯基:《俄国各民族与中国贸易经济关系史(1917年以前)》,宿丰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阿·科尔萨克:《俄中商贸易关系史述》,米镇波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赖惠敏:《从高朴案看乾隆朝的内务府与商人》,(台湾)《新史学》,第13卷第1期,2002年,第71-133页;赖惠敏:《山西常氏在恰克图的茶叶贸易》,《史学集刊》2012年第6期。关于外贸行商的研究,参见冷东:《20世纪以来十三行研究评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3期。近年出版的代表性专著为Paul A.Van Dyke,Merchants of Canton and Macao,Politics and Strategie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ese Trade,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2011;陈国栋:《清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
2杨联陞:《传统中国政府对城市商人的统制》,段昌国译,费正清主编:《中国思想与制度论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1年,第4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