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认定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On the Cognizance Right and Related Issues Concerning Monopoly Agreement
作者:李平;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8,(06):-123-128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垄断协议;认定权;豁免权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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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垄断协议认定具有公法性处理与私法性救济二重属性。我国《反垄断法》仅从公法性处理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但垄断协议本身具有的平等主体间可以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民商事协议性质,必然产生《反垄断法》与《合同法》、《仲裁法》等私法救济性法律的关系问题,也会产生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裁判机构的关系问题,进而言之,是行政执法权与法律适用权之间的合理有效配置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现阶段,垄断协议认定权可以因不同启动原因而分别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裁判机构享有,而垄断协议的豁免权则应该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行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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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尚明.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G].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①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的决定,而对垄断协议的处理,无论是认定,还是豁免,都没有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决定,但是在实务中应该采取“禁止决定”与“不适用决定”。
②关于实施条约第81和第82条制定的竞争规则的(EC)第1/2003号理事会条例第6条、第15条。来源:中国-欧盟世贸项目:欧洲共同体竞争法主要文本汇编。http://www.euchinawto.org/
③欧盟理事会17号条例发布于1962年,2003年1号条例发布于2002年。
②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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