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从的政治学分析
Political Analysis of Civil Disobedience
作者:唐慧玲;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5,201(06):-111-118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公民不服从;自然法;道德权利;公民服从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时期社会公民政治认同研究”(13CZZ019);;
江苏省2015年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实践育人培养机制研究”(JGZZ15_098)
中文摘要
公民不服从的社会事实在西方历史上存在已久。利剑高悬的自然法、价值优先的个人自由和权利以及道德权利的存在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提供了论证。公民不服从具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对实施者个人的素质要求极高,因而具有审慎性。在当前中国社会条件下,提倡或鼓励公民不服从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也不能简单地一概否定,而应持理性宽容的态度。
参考文献
1“公民不服从”,即Civil Disobedience,在国内主要有三种译法:非暴力反抗、善良违法和公民不服从。“非暴力反抗”,更强调行为的非法性、方式的公开性和接受惩罚的自愿性;“善良违法”仅强调行为的道德依据和行为的非法性质,虽然比较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但总体上对“Civil Disobedience”的含义表达不完整。另外还有文明的不服从、文明的抵抗、非暴力抵抗和平民违抗等翻译方法。目前学界一般接受公民不服从作为讨论的共用词语,且大部分以罗尔斯定义为标准。参见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50-263页。
2古希腊人很重视埋葬的礼仪,这是死者的亲人必尽的义务。他们相信:一个人死后,如果没有被埋葬,他的阴魂便不能进入冥土;露尸不葬,还会冒犯神明,殃及城邦。埋葬死去的亲属成为城邦居民一项不可推卸的家族义务,这项义务来自神的命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因此,从古希腊人传统的宗教观点来看,克瑞翁的禁葬令完全抹杀了人的基本伦理道德要求,是对人性法则的冒犯。这样的法令是统治者根据一己好恶制定出来的“恶法”。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埃斯库罗斯悲剧三种、索福克勒斯悲剧四种》,罗念生译,《罗念生全集》第二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83、285、307-308页。
3黑格尔断言,《安提戈涅》所提出的问题,在当时的古希腊社会无法寻求到解决方法。作为一名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对于这样一种法律义务与伦理义务的冲突以文学的形式进行了浓缩和提炼,但是对于这样一个法哲学难题,显然无法给出解决办法。
1在梭罗去世后四年,即1866年,其著作《对国民政府的反抗》更名为《公民不服从》(市民不服从)再版。事实上,这一概念未曾出现在其文章中。参见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台湾:元照出版社,1999年,第75页。
2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西方对“公民不服从”的研究最为热烈。当时雨果·亚当·比多曾选编了一本关于该主题的文选。他在“导言”中回顾到:亨利·大卫·梭罗使“公民不服从”的思想脱离宗教;列夫·托尔斯泰和甘地使这一思想国际化;马丁·路德·金领导的、反对种族歧视的美国1955年蒙哥马利城公共汽车抗议事件使之公开化。1961年,美国哲学协会组织了“政治义务与公民不服从”讨论会,第一次全面地讨论此问题。参见何怀宏主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引言第1页。
3何怀宏主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第204页、引言第31页。
4罗素:《西方哲学史》(上),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321、322页。
5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17页。
1彼得·斯特克、大卫·韦戈尔:《政治思想导读》,舒小昀、李霞、赵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66页。
2“这种主观诉求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根源。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包括他的道德哲学),就是通过这个作为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权利’观念,而最明确无误地显示它的首创性的。”参见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前言第2页。
3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55页。
4洛克持有一种早期的个人主义者所没有看到的明晰洞见,即个人的独立必须以私人财产权在法治之下得到安全地保护为前提条件。约翰·格雷:《自由主义》,曹海军、刘训练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0页。
5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92页。
1对权力的限制以两种方式进行:首先,确认某些不容侵犯的权利,称为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当统治者确实侵犯这些权利时,某些群体的反抗或整体的反叛就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其次,建立宪法上的某种制衡。通过制衡,共同体的一致意见或代表其利益的机构的意见就成为统治者在实施某些重要行动时的必要条件。参见彼得·斯特克、大卫·韦戈尔:《政治思想导读》,第184页。
2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页。
3安德鲁·文森特:《现代政治意识形态》,袁久红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5页。
4余涌:《道德权利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24页。
5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但它并不被设定为历史上的存在,而只是在思维中的存在。
6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7-98页。
1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中文版序言第250页。
2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文版序言第23页。
3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重译序第31页。
4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第255页。
1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87、389页。
2何怀宏主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引言第10页。
3“公开的违法”是指公民的违法行为必须能立刻被当局及社会公众发觉。趁警察不注意时闯红灯属于企图规避法律追究的秘密违法行为,而当着警察的面故意闯红灯就是公开挑衅性的违法行为了。公民不服从正是要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违法行为,且丝毫也不回避由此而导致的无法预料的法律后果。
4当然,由于国情不同,在某一国被视为正常合法的抗议行为在另一国就有可能被视为非法。所以,是否为法律所禁止,依其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5A·约翰·西蒙斯:《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郭为桂、李艳丽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73页。
1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刘莘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306页。
2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第307页。
3比如国际国内一些个人乃至组织的恐怖行为,其开端往往因对正常的、和平的解决方式感到绝望所致。
1何怀宏主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第224-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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