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性”?——一个政治经济学的探讨
How to View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Farmers' Cooperatives in China at the Present Stage?——A Discus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Economy
作者:李萍;田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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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9,220(01):-159-169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农民合作社;规范性;政治经济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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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目前,我国学术界一般以西方合作社价值与原则为标尺来衡量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性,存在着"制度背景的局限性""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和"理论范式的局限性"。西方传统上和现代中,合作社具有客观上的市场性与主观上的反市场性之间、资本与劳动所代表的市场权力反向变化之间的深刻矛盾,而矛盾的集中体现是平等的社员权利与社员异质性间的矛盾,且伴随着合作社实践的嬗变呈现出"公司化""营利性"等"异化""漂移"的倾向性现象。基于"过程观"或"生产力视野"的共享发展理念,内生于"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的益贫功能和共享性特质,其实现机制和依赖的制度环境具体通过普通社员的自由选择权和"用脚投票"机制、普通社员与精英社员的利益博弈机制、政府对合作社益贫行为的激励机制以及政府减贫行为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共享发展。尊重中国农民"互惠理性"和合作共享的现实需求,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制机制,增强整体制度环境的益贫性和共享性,这当是中国农民合作社是否"规范"之争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潘劲:《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背后的解读》,《中国农村观察》2011年第6期,第2-11页。
(2)仝志辉、温铁军:《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兼对专业合作社道路提出质疑》,《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第5-26页;邓衡山、王文烂:《合作社的本质规定与现实检视---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农民合作社?》,《中国农村经济》2014年第7期,第15-26页;郭富青:《西方国家合作社公司化趋向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回应》,《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6期,第4-11页;任大鹏、郭海霞:《合作社制度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基于集体行动理论视角的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3期,第90-94页。
(3)黄祖辉、邵科:《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浙江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第11-16页。
(1)曹阳:《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310-313页。
(2)林岗、刘元春:《制度整体主义与制度个体主义---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分析方法比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第51-60页。
(3)事实上,新制度经济学从马克思的经济思想中获得诸多启发,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原理,以及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分析方法等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形成都有重要影响。参见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10页。
(4)苑鹏:《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63页。
(1)黄祖辉、邵科:《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浙江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第11-16页。
(2)郭富青:《西方国家合作社公司化趋向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回应》,《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6期,第6页。
(3)苑鹏:《部分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与合作社关系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8期,第94页。
(4)西方合作社的“原初本色”,主要体现在罗虚代尔先锋社的七条原则中:“1.社员缴纳会费;2.实行有限责任制;3.所有选举事务每人一票;4.由选举出的自治委员会管理交易;5.社员有权监督账目;6.每位社员分红的多少由其在合作社的购买量决定;7.每季度分红,以使社员的红利在每一季度中能在合作社滞留一段时间,作为社员的存款和合作社发展的资本。”参见陈意新:《二十世纪早期西方合作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第91页。
(5)陈意新:《二十世纪早期西方合作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第91页。
(6)日本农协是个例外。日本农协与政府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兼具群众团体和工商企业的双重特性”,并非单纯的市场主体。参见刘松涛、王林萍:《新〈农协法〉颁布后日本农协全面改革探析》,《现代日本经济》2018年第1期,第26页。
(7)苑鹏:《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63页。
(8)以最早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为例。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镇28名纺织工人,每人出资1英镑,创立“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 Equitable Pioneer Society),他们的想法是组织一个合作购买的代理机构,以批发价买进商品,再以零售价卖出,主要是卖给社员,然后将利润定期分红给社员,以使工人而不是商人取得利润。这种合作模式曾取得过巨大的成功。至19世纪末,罗虚代尔先锋社已有12000多社员和100多万英镑的年交易额,全英国已有1500多个消费合作社和1200万社员,这种合作社还传播到西欧其他国家及北美、日本、印度。参见陈意新:《二十世纪早期西方合作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第90-91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7、182页。
(2)杨瑞龙、杨其静:《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经济研究》2001年第3期,第3-11页。
(3)邵科、徐旭初:《成员异质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影响---基于浙江省88家合作社的分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6、8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06-108页。
(5)鲁品越:《〈资本论〉是关于市场权力结构的巨型理论---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5期,第70页。
(6)事实上,西方马克思主义就对科技持一种批判态度,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加深了资本对人和社会的统治,对科学技术的批判是对资本批判的矛头之一。霍克海默、马尔库塞等人提出了一个震撼的口号:科学技术也是意识形态---资本家更加深层地统治社会的意识形态。转引自鲁品越:《资本逻辑与人的发展悖论》,《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2期,第2页。
(7)参见方竹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兼与张维迎博士商榷》,《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第36-40页;方世建:《基于知识专有性的治理结构重构》,《经济学家》2006年第3期,第120-121页;黄载曦:《剩余索取权配置:高新技术企业专有性人力资本的有效约束》,《财经科学》2007年第9期,第90-96页。
(1)鲁品越:《资本逻辑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趋向---从阶级阶层结构到和谐社会建构》,《哲学研究》2006年第12期,第26-27页。
(2)如此看,在权利决定上,马克思的市场权力结构理论与杨瑞龙、杨其静提出的专有性理论也有相通之处。
(3)黄祖辉:《农民合作:必然性、变革态势与启示》,《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8期,第4-8页;郭富青:《西方国家合作社公司化趋向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回应》,《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6期,第4-11页。
(1)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页。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27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27/c_1121867529.htm,2018年7月2日。
(3)田学斌:《共享发展的逻辑机理和实现路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9期,第39页。
(4)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23页。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2月4日,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2/04/c_1122366449.htm,2018年8月4日。
(1)实际上,前面已经指出,即使是对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远远超出一般中国农民的农场主来说,将合作范围限定在同质的农场主群体内也是愈加困难了。
(2)曹阳:《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研究》,第321页。
(3)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将农业科技等新农业要素称为农民的“新经济机会”(参见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90页),笔者认为,这是新要素对农民的作用机制和重大意义的深刻揭示。对当下的中国而言,这种新要素给农民、农业、农村带来的“新经济机会”则有更加丰富的内涵。
(4)曹阳:《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研究》,第320页。
(5)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5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6页。
(2)事实上,新中国第一代社会主义经济学家薛暮桥在上世纪40年代就已经提出社会制度对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具有重要影响的思想。他指出,“合作社是一种群众性的经济组织,它在不同的社会中产生着不同的作用。在资本主义先进各国,合作社是资本主义的装饰品和补充物,金融集团往往通过它来控制小生产者。在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合作社组织千万小农经济使它成为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农场),它是社会主义经济之一重要构成部分。在中国,过去合作社曾成为帝国主义和地主高利贷者的俘虏,被他们利用了来控制中国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剥削中国农民和手工业者。而在新民主主义的各解放区,它就在民主政府的扶助和广大群众的拥护下,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参见薛暮桥:《怎样办合作社》,《薛暮桥文集》第3卷,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第171页。
(3)肯·宾默尔:《博弈论教程》,谢识予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2-25页。
(4)约拉姆·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16页。
(5)田世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研究---一个资源专有性理论的分析框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2016年6月。
(1)长期以来,由于村委会、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没有纳入监察范围,导致部分村委、居委干部行为失范,却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惩治。中共十九大后,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监察范围的全覆盖。村委会、居委会因此被历史性地首次纳入国家监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示,《监察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2018年6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进一步明示,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扶贫款等七项事务的管理,开始纳入国家监察。参见《注意!中央纪委明示:村委会、居委会开始纳入国家监察!》,2018年6月25日,http:∥www.sohu.com/a/237705242_747199,2018年8月20日。
(2)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上海:格致出版社、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98-311页。
(3)郑风田:《雀巢双城为什么对奶农那么横?》,2011年10月28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cb597f0102dtf3.html,2018年8月20日。
(4)曹阳:《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研究》,第309页。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12月7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07/c_1117383987.htm,2018年8月20日。
(6)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2013年。
(1)徐勇:《农民理性的扩张:“中国奇迹”的创造主体分析---对既有理论的挑战及新的分析进路的提出》,《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110-111页。
(2)邵科、徐旭初:《成员异质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影响---基于浙江省88家合作社的分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8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4页。
(4)国际合作社联盟推崇的合作社是那种农民自发、自愿组建的、不依赖于政府或企业等外部主体的独立的合作社。
上一条: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理解乡村治理:文献评述与研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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