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
Promoting the Integr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arty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作者:张洪松;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9,220(01):-93-101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协调衔接;国家治理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党政关系规范化视角下的法治政府建设研究”(SC18C02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党政关系规范化视域下的党内法规建设”(2016M590193)
中文摘要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现代国家的历史决定了治党与治国在内在逻辑上具有统一性,这是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政治基础。党规与国法具有不同属性,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必须从制度上对党规和国法作出明确区分,确定二者在国家治理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但两个法治子系统的发展还不够均衡、内容还不够协调、衔接还不够顺畅。新时代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要立足党规与国法的区分,以全面贯彻落实新宪法为统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抓手,在分类分层实践推进的基础上,重点理顺备案审查的衔接联动机制。
参考文献
(1)关于构建党内立规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可参见罗许生:《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机制建构》,《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6期,第64-69页;关于规划、起草到清理三个阶段的统筹,可参见李树忠:《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再阐释》,《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60-68页;关于党规与国法备案审查联动机制的构建,可参见秦前红、苏绍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基准与路径---兼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第21-30页。
(2)关于构建政党执纪与国家执法的联动机制,可参见韩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问题研究》,《理论导刊》2015年第12期,第88-94页;关于纪委与司法机关执纪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可参见操申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路径探讨》,《探索》2010年第6期,第32-35页。
(3)吕永祥、王立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机制研究---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动态分析》,《河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第33-39页。
(1)王绍光:《政党政治的跨国历史比较》,《文化纵横》2018年第4期,第66-75页。
(2)邹镋:《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4页。
(3)中国作为一个统一国家进入现代这一显而易见的事实背后有着中国人对于统一压倒一切的向往。参见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陈兼、陈之宏译,北京:三联书店,2013年,第121页。由于国家统一的需要,在民主的基础上经由集中实现统一成为中国建制议程的重中之重。
(4)《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
(5)曹萍:《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光明日报》(理论版)2017年12月11日,第13版。
(6)顾培东:《当代中国司法生态及其改善》,《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第23-41页。
(7)沈国明:《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的关系》,《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第103页。
(1)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到底是不是法,需要将其放在整个法治体系中进行解释。在当下中国,对于涉及国家权力行使或国家政治生活的党内法规,应该具有法的地位,不宜只是作为社会学层面的法来进行把握和认识。参见沈国明:《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的关系》,《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第105-106页。这种看法明显混淆了党规与国法的不同属性。
(2)有党规制定权的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但根据2017年《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在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方面也有党规制定权。
(3)比如,在效力上仅次于党章的准则,包括《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是以段落的方式表述的。
(4)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55页。
(5)主要立足于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体现为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参见祝灵君:《中国共产党人的党性与党性修养》,《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年第3期,第22页。
(1)有学者指出,十八大后出台的“八项规定”,在整顿党风和遏制腐败上取得显著效果,正是由于其及时性和迅速性。参见虞崇胜:《国法与党纪:“双笼关虎”的制度逻辑》,《探索》2015年第2期,第60页。
(2)由于二者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差异,很多党内法规都不适合上升为国法。参见刘长秋:《论党内法规的概念与属性---兼论党内法规为什么不宜上升为国家法》,《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年第10期,第139页。
(3)周淑真:《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依规治党三者关系及内在逻辑》,《理论视野》2015年第1期,第31页。
(4)宋功德:《党规之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78页。
(5)2015年《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就是通过法律形式直接确认党内机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法定职权的重要事例。
(1)季冬晓、孙希江:《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发展的法学逻辑与实现途径》,《科学社会主义》2017年第6期,第137-138页。
(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7页。
(3)吴邦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求是》2011年第3期,第3页。
(4)宋功德:《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人民日报》2018年9月27日,第7版。
(1)陆宇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原理和要求》,《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1期,第28页。
(2)宋功德:《坚持依规治党》,《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第12页。
(3)秦前红、苏绍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基准与路径---兼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第28页。
(4)樊鹏:《中央纪委的政治功能分析---基于党内宪制的视角》,《科学社会主义》2016年第3期,第156-157页。
(5)张洪松:《从侦查到监察:职务犯罪查办机制40年》,《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第22页。
(1)在国家监察制度改革中,一些地方对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党员监察对象,只履行一套程序,但同时形成执纪审查、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两份报告。执纪审理部门开展全案审查后,也分别就违纪违法事实和涉嫌职务犯罪事实形成两份审理报告。参见北京市纪委:《探索执纪执法“一程序两报告”工作模式》,2018年1月18日,http:∥www.ccdi.gov.cn/yaowen/201801/t20180118_162071.html,2018年8月1日。
(1)《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28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