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模式
The Procedural Mode of Leniency on Those Confessing Their Crimes and Accepting Punishments in the Context of the Lates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作者:马静华;李科;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9,221(02):-31-41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新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模式;以审判为中心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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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新刑诉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认罪从宽"制度扩展为"认罪从宽+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以认罪为中心"到"以认罚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结构性变革。认罪认罚程序体现出三方面的模式特征:其一是职权主导,其二是以审查起诉为中心,其三是量刑建议的有效性。长远地看,认罪认罚程序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法院处理无争议案件的常规化程序性机制。只有当该项制度全面、有效地运行之后,立法上正式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条件才会真正成熟。
参考文献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09/03/content_1996742.htm。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第三部分,第5条、第6条。
③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49页。
④ 具体规定为,2012年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⑤ 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第88页。
(1)试点工作成效体现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促进了司法公正三方面,具体情况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12/23/content_2034499.htm。
(2)如陈卫东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的程序构造应当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协商建议为基础,以法院司法审核确认为最终归宿,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59页;陈瑞华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属于一种兼具实体和程序内容的改革措施,其程序部分就是“刑事速裁程序”,参见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第35页;陈光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整个阶段,并提出协商程序的具体设计,参见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法学》2016年第8期,第7-11页;左卫民认为,在实体刑法方面需要明确被告人认罪认罚充分、普遍有效的积极评价,在程序法方面应当建立和完善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与否的程序机制,参见左卫民、吕国凡:《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若干思考》,《理论视野》2015年第4期,第40页,等等。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10/12/content_1998977.htm。
(4)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第38页。
(5)刘方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路径——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3期,第98页。
(6)左卫民、吕国凡:《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若干思考》,《理论视野》2015年第4期,第40页。
(7)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15页。
(8)《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宗玉琨译注,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第204页。
(9)王兆鹏:《新刑诉·新思维》,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第155页。
(10)《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04页。
(11)王兆鹏:《新刑诉·新思维》,第155-164页。
(12)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第386页。
(13)弗洛伊德·菲尼、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41页。
(14)王兆鹏:《新刑诉·新思维》,第137页。
(15)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协商制度新论》,琚明亮译,《研究生法学》2016年第4期,第138页。
(16)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第46页。
(17)陈卫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55页。
(18)例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十八个城市中,天津市《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能就量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9)需要说明,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不等于需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即将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与量刑协商程序混为一谈。当然,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和解为公诉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协商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就三方合意这一特点来说,也可以认为实现了刑事和解与量刑协商的刑事契约一体化。参见马静华等:《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中国模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1-38页。
(20)新刑诉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21)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第28页。
(22)卞建林、陈卫东等:《新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186页。
(23)刘方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路径——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3期,第102页。
(24)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第35页。
(25)魏哲哲: 《值班律师,怎么值班》,《人民日报》2017年9月26日,第4版。
(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12/23/content_2034499.htm。
(27)周新:《论从宽处理的基本原则及其类型——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分析》,《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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