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困境及其化解
On Leniency upon Admission of Guilt and Acceptance of Punishment in Criminal Procedure: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作者:詹建红;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9,221(02):-21-3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认罪认罚从宽;职务犯罪案件;程序衔接;权利保障;权力制约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侦查权程序性控制的困境与出路研究”(15BFX069);;
中国海洋大学“繁荣人才工程”科研基金项目(841612001)
中文摘要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的衔接适用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常态"。法律文本的不同表述,导致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规范存在较大差异,进而致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呈现出"交叉适用"和"适用冲突"的困境。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应当坚持"司法主导、保障权利"的原则,分步骤地在统一认定与适用标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规范认罪认罚文本的记载及使用,以及建立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审查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机制完善。
参考文献
① 马作武:《秦汉时期监察制度形成及思想探源》,《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第107页。
(1)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设第15条专门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故一定程度上讲,认罪认罚从宽已上升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研究和行文的方便,文中统一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表述。
(2)分别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81条、第120条、第162条、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6条、第182条、第190条、第201条、第222条、第226条、第290条。
(3)“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条。
(4)《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5)正是基于此,下文在进行对比分析时,将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认罪认罚案件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做法,视同为职务犯罪案件在监察调查阶段的“从宽处理”。
(6)这些地区分布在安徽、青海、山西、四川等地。详见(2018)皖0207刑初130号、(2018)皖0421刑初139号、(2018)青0202刑初95号、(2018)晋0212刑初14号、(2018)川0682刑初100号等刑事判决书。
(7)郑磊:《危机中的自新契机——从衡阳贿选事件的三层处理方案谈起》,《法学》2014年第7期,第106页。
(8)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第95页。国家机关的文件中也体现出类似的观点,如《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公法[2016]1660号)中强调:“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总量持续高位运行,司法资源增长相对缓慢,‘案多人少’问题突出,导致办案期限长、工作负担重、诉讼效率低。同时,近年来扒窃、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大幅增加,也对司法机关简化诉讼程序、提升诉讼效率提出了现实要求。”
(9)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第48页;熊秋红:《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法学》2016年第10期,第98页。
(10)左卫民:《认罪认罚何以从宽:误区与正解——反思效率优先的改革主张》,《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163页。
(11)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第35页。
(12)有省级监察机关的官方人员曾直接表达过反对律师介入监察程序的言论。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原主任刘建超曾指出:“律师介入会使我们的调查工作变得非常复杂,会影响调查进程,我们要排除这方面的干扰。”参见谭畅、郑可书:《“我无权单独对一个案子拍板”——专访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南方周末》2018年3月15日,第5版。
(13)实践中被调查人事后对认罪反悔,否认认罪自愿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在浙江吴某某等贪污案中,吴某某提出,其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承认自己贪污科研教育经费也是为了得到从宽处罚而作出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供述。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8)浙刑终27号。
(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15)朱孝清:《检察机关侦查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第19 页。
(16)何家弘:《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第3页。
(17)这些特定情形的设定是为了鼓励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或被调查人主动投案、自愿供述、积极退赃等,但这些从宽处理的情形在刑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监察法》对此再进行相应的规定,将产生《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使得《监察法》与其他法律衔接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另特定情形中,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情形,在监察实践中较为普遍。如果严格依照此规定,绝大部分被调查人都可以予以从宽处理。
(18)该部分仅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在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认定及适用标准的统一问题,不涉及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权的存废分析。考虑到当前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期,暂时保留监察机关的从宽处理建议权也有利于改革的推进实施。
(19)王敏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第22页。
(20)律师见证被调查人与监察机关签署具结书,并非律师全面介入监察程序,所面临的阻力相对较小,是当前律师介入监察调查阶段的一种可行性方案。
(21)根据访谈,在监察办案实践中,很多被调查人被立案调查时只有一部分职务犯罪行为线索被监察机关掌握,被调查人到案后主动供述其他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职务犯罪行为的现象十分常见。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并配合监察机关办案,即符合《监察法》第31条“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极为普遍。正因司空见惯,监察机关对于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一般持消极态度。
(22)监察办案实践中,监察机关往往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而只是笼统建议对被调查人予以从宽处理。
(23)左卫民、唐清宇:《制约模式: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模式思考》,《现代法学》2018年第4期,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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