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社区矫正中的主体责任研究
A Study on AI as the Subject of Responsibility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作者:彭思远;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9,222(03):-183-188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人工智能;社区矫正;主体责任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运用的可行性方向正逐步为人关注,而人工智能在社区矫正中是否可以具备主体资格,能否承担相应责任,是这一技术应用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工智能运行现状及主体特征进行考察,借助主体责任价值、民法代理规则、侵权归责、刑事责任范畴四个方面辨析人工智能主体责任,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责任属性,并且注意人工智能在社区矫正中的主体责任监管、伦理道德和责任豁免三个问题,可以为将人工智能引入社区矫正奠定法律主体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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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43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13)《侵权责任法》中第6条和第7条确立了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错责任原则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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