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之辩:将值班律师改名为值班辩护人的立法建议
A Debate on Names: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on Renaming Duty Counsel as Duty Counsel
作者:高一飞;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9,223(04):-126-134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值班律师;性质;职责;权利;值班辩护人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看守所法立法研究”(18BFX078);;
司法部重点项目“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研究”(17SFB1006);;
重庆市“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大委托项目“习近平司法思想研究”
中文摘要
2014年我国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出现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值班律师制度写入立法,规定了值班律师具有法律帮助的职责,但对其性质和权利仍然没有明确。规范上的漏洞导致了实践中法律帮助不力的问题,许多学者提出应当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并赋予其相应权利。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值班律师实质上是辩护律师。在我国,值班律师也是在行使辩护权。我们建议将值班律师改名为值班辩护人,将来就会有三种辩护人:委托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值班辩护人。"值班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应当以其在"值班"的岗位上能够完成为限。规范制订者应当根据值班的工作方式和辩护的基本性质这两大立法根据来确定值班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利。
参考文献
① 《推进“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完善值班律师制度》,http:∥china.huanqiu.com/hot/2017-06/10921076.html。
②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条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1)《办法》第5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意见》第20条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3)《意见》第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第2条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解答法律咨询。(二)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四)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4)该办法第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5)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6)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7)于瑞荣:《值班律师制度——打通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http:∥qh.people.com.cn/n2/2018/1028/c182775-32211221.html。
(8)谭世贵、赖建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研讨会综述》,《中国司法》2017年第6期,第24页。
(9)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第44页。
(10)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第31页。
(11)程衍:《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法学杂志》2017年第4期,第121页。
(12)谭世贵、赖建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研讨会综述》,《中国司法》2017年第6期,第24页。
(13)贾志强:《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政法论坛》2018年第2期,第171页。
(14)祁彪:《激辩值班律师制度系列报道之一:值班律师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7-07-05/content-1278607.html。
(15)《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16)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第45页。
(17)谭世贵、赖建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研讨会综述》,《中国司法》2017年第6期,第24页。
(18)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第49页。
(19)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32页。
(20)J.David Hirschel & William Wakefield,Criminal Justice in Eng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Santa Barbara:Praeger Publishers Inc,1995,p.175.
(21)麦名慧:《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初探》,硕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18年,第26页。
(22)《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专家团队赴英国考察值班律师制度》,http:∥www.sohu.com/a/280880695711028。
(23)William Brydges v.Her Majesty the Queen.1990,1 S.C.R.
(24)郭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司法》2008年第2期,第102页。
(25)麦名慧:《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初探》,第29页。
(26)四宫启:《日本刑事法律援助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李辞译、顾永忠:《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视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45页。
(27)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69d3772d9e94aae3ea2af3165322al.html。
(28)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9)顾永忠、李逍遥:《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84页。
(30)《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4项规定:“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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