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总论的体系化及其改革
The Systematization and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ory in China
作者:宋华琳;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9,224(05):-39-48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行政法总论;行政法释义学;行政任务;行政法分论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合作规制的行政法研究”(17BFX004);;
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公私合作的公法责任承担机制研究”(ZX20160087)
中文摘要
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行政法学着重探求行政管理的法制化,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逐步建构起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为主线的行政法学总论体系,晚近则发展出以行政法的解释和适用为主要取向、以实定法律秩序为出发点、以法律方法为核心要素的行政法释义学。今后,应以宪法为依归,探求行政任务取向下的行政法学总论体系改革。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中,应着力探讨效能原则;应超越行政主体范式,建构行政组织法研究中的"任务-组织"范式;应推进行政任务导向下的行政行为形式改革,关注非型式化行为,关注如何选择与实现行政任务相匹配的行政行为形式;应推进行政任务导向下的行政程序法改革,以及行政程序的简化。未来可通过深化行政法分论研究,推进行政法总论与分论的相互学习,提升中国行政法学总论的体系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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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松年、朱维究编著:《行政法学总论》,第1-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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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笑侠:《论新一代行政法治》,《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2期,第63-72页。
(3)张树义:《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刍议》,《政治学研究》1987年第4期,第34页。
(4)《行政诉讼法》第1条(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5)朱新力、宋华琳:《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第40页。
(6)《行政复议法》第4条、第1条。
(7)参见《行政处罚法》第1条、《行政许可法》第1条、《行政强制法》第1条。
(8)沈岿:《监控者与管理者可否合一:行政法学体系转型的基础问题》,《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第115页。
(1)赵宏:《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体系化均衡》,《交大法学》2014年第1期,第127页。
(2)参见许德峰:《法教义学的应用》,《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第938页。
(3)戴加佳:《探寻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体系化---评〈行政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理的更新〉》,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241页。
(4)李洪雷:《行政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理的更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页。
(5)李洪雷:《行政法的适用与解释初论》,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8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4页。
(6)András Jakab,“Seven Role Models of Legal Scholars,”German Law Joural,Vol.12,No.2,2011,p.760.
(7)参见张翔:《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第8页。
(8)李洪雷:《行政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理的更新》,第5-6页。
(1)参见朱芒:《“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从个案判决与成文法规范关系角度的探讨》,《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第189页。
(2)参见赵宏:《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法学家》2013年第5期,第52页。
(3)高誓男:《由法释义学到政策导向之行政法学》,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8年,第95-96页。
(4)参见沈岿:《监控者与管理者可否合一:行政法学体系转型的基础问题》,《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第112-115页。
(1)参见胡敏洁:《给付行政范畴的中国生成》,《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第41页。
(2)参见姜明安、余凌云主编:《行政法》,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64-65页(李洪雷撰)。
(3)沈岿:《论行政法上的效能原则》,《清华法学》2019年第4期,第25页。
(4)参见姜明安、余凌云主编:《行政法》,第99页(李洪雷撰)。
(5)李洪雷:《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论“新行政法”的兴起》,《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第119页。
(6)参见纪和均:《新时代行政概念---良善行政与良善治理》,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学作为调控科学》,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8年,第215页。
(7)应松年、朱维究编著:《行政法学总论》,第115-257页。
(8)参见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第42-43页。
(9)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三卷,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0页。
(1)贾圣真:《行政任务视角下的行政组织法学理革新》,《浙江学刊》2019年第1期,第180页。
(2)宋华琳:《论政府规制中的合作治理》,《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8期,第23页。
(3)陈爱娥:《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任务---行政调控:德国行政法学总论改革的轨迹》,《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第18页。
(4)参见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第53页。
(5)施密特·阿斯曼:《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林明锵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9页。
(1)赵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教义学核心的困境与革新---兼论我国行政行为学理的进化》,《北大法律评论》2014年第15卷第2辑,第528-529页。
(2)宋华琳:《宪法引导下的行政行为形式改革》,《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5月8日。
(3)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讲》修订七版,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7年,第69页。
(4)胡敏洁:《论社会保障行政中的契约工具》,《浙江学刊》2018年第1期,第87-94页。
(5)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60页。
(6)胡敏洁:《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程序的法律原理》,《当代法学》2018年第4期,第11页。
(7)宋华琳:《转型时期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几点思考》,《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9期,第20页。
(8)赵宏:《欧洲整合背景下的德国行政程序变革》,《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101页。
(1)参见《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第2条的规定。
(2)于安:《论我国社会行政法的构建》,《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第56-59页。
(3)余凌云:《警察法讲义》,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
(4)湛中乐主编:《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运行机制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湛中乐:《大学法治与权益保护》,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
(5)朱芒主编:《现代法中的城市规划:都市法研究初步》,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
(6)胡敏洁:《福利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7)沈岿主编:《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新发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金自宁:《风险中的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赵鹏:《风险社会的行政法回应:以健康、环境风险规制为中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8)宋华琳:《药品行政法专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
(9)伏创宇:《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
(10)张红:《证券行政法专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
(1)宋华琳:《药品行政法专论》,第10页。
(2)参见原田大树:《行政法学总论与参照领域理论》,林美凤译,章剑生主编:《公法研究》第18卷,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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