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六法全书”及旧法体系的废除
A Re-examination of the “Complete Book of Six Codes” and the Abolition of the Old Law System
作者:赵晓耕;刘盈辛;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9,225(06):-112-122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法统;伪法统;六法全书;六法体系;旧法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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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的"六法全书"及以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是国民党统治的集中体现。自废除"伪法统""伪宪法"的提出,到《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一正式废除六法体系的文件发布,再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废除六法体系上升为宪法性要求,以及之后进行的旧法改造和司法改革,这一系列过程之间都存在必然、合理、正当的逻辑联系。设身处地地看待这一历史历程,辨证地对待特定历史条件与人的主观意愿的互动关系,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过去与把握当下。
参考文献
① 《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88、1389页。
(1)张晋藩:《辛亥革命百年话法统》,《法学杂志》2011年第11期,第3页。
(2)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废除伪法统建设新法制》,《司法业务参考材料》第二辑。
(3)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45页。
(4)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第245页。
(5)马叙伦:《“法统”的鬼祟》,《文萃》 1946年第9期,第7页。
(6)参见萧公权:《宪政与民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95页。
(7)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废除伪法统建设新法制》,《司法业务参考材料》第二辑。
(8)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第619页。
(9)封安波:《论国共两党关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法统的争议》,《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2期,第32页。
(10)陈仁炳:《法统论》,《中建》1949年第1卷第1期,第9页。
(11)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废除伪法统建设新法制》,《司法业务参考材料》第二辑。
(12)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4页。
(13)参见何勤华:《论新中国法和法学的起步——以“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司法改革运动”为线索》,《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132页。
(14)参见范进学:《废除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之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39-41页;李龙、刘连泰:《废除“六法全书”的回顾与反思》,《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42-50页;池海平、俞华权:《历史的必然选择与中国法治的出路——反思建国初期对旧法统的废除》,《理论月刊》2003年第5期,第82-84页;何勤华:《论新中国法和法学的起步——以“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司法改革运动”为线索》,《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132页。
(15)参见张世明:《断裂与融合的迷思:废除“伪法统”的前因后果》,《中华读书报》2016年5月11日,第13版。
(16)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258页。
(17)参见韩大元:《宪法与民法关系在中国的演变——一种学说史的梳理》,《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第152-158页。
(18)林榕年:《略谈法律的继承性》,《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第16-17页。
(19)有观点认为,“伪法统”既可以理解为国民党政府《紧急治罪法》等反共反人民的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而王明在左倾错误路线的指导下,将法统解读为《六法全书》,使《六法全书》的废除蒙上更深厚的政治色彩。参见张世明:《断裂与融合的迷思:废除“伪法统”的前因后果》,《中华读书报》2016年5月11日,第13版。
(20)这一观点详见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页。
(21)参见张世明:《断裂与融合的迷思:废除“伪法统”的前因后果》,《中华读书报》2016年5月11日,第13版。
(22)参见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三辑)》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页。
(23)参见沈玮玮:《百年中国立法的革命背景:一个重述与反思》,《时代法学》2015年第2期,第36页。
(24)新华社:《新华社记者评战犯求和》,新华社电讯稿1949年1月6日,新216期。
(25)参见李龙、刘连泰:《废除“六法全书”的回顾与反思》,《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45-47页。
(26)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第122页。
(27)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第29-30页。
(28)据统计,具体课程设置如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社会发展史、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共产党宣言、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国家与革命、论国家、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毛著及政策(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政协文件、政策汇编及各种具体政策);学习新法律、批判旧法律(苏联法律、解放区司法经验、新民法原理及对旧法批判、比较宪法等)。参见张小军:《1949年至1953年司法改革演变及若干反思——以“新法学研究院”对旧法学人员的改造和1952年司法改革为例》,《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2期,第79页,表一。
(29)参见张小军:《1949年至1953年司法改革演变及若干反思——以“新法学研究院”对旧法学人员的改造和1952年司法改革为例》,《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2期,第80页。
(30)这些问题主要是:一,组织不纯,法院中旧司法人员所占比重过大(有的地区法院,譬如上海市,旧司法人员占到80%);二,旧法人员违法犯罪情况严重(有一部分是反动的和有劣迹的,有些法院尚有现行反革命分子);三,旧法观点和旧法作风的存在,严重脱离群众。参见董必武:《关于整顿和改造司法部门的一些意见》《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董必武法学文集》,第116-121页;《司法部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历史文件汇编(1950—1985)》,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11页。
(31)《司法部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历史文件汇编(1950—1985)》,第10页。
(32)《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人民日报社论)》,《人民周报》1952年第34期,第1版。
(33)《坚决克服司法机关中的不纯现象、全国将展开司法改革运动》,《人民日报》1952年8月17日,第1版。
(34)司法中的文牍主义现象即是“坐堂问案”,脱离群众,只会写些冗长陈腐的“判决”。参见《董必武法学文集》,第121页;李龙、朱兵强:《历史与启示:论我国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第13页。
(35)李龙、朱兵强:《历史与启示:论我国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第9-10页。
(36)陈寒非:《断裂与延续:新旧法统“决裂论”辩正——以“废除六法全书”与“司法改革运动”为中心》,《财经法学》2016年第3期,第67页。
(37)恩格斯:《反杜林论》,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年,第140页。
(38)持此观点比较典型的有:熊先觉:《废除〈六法全书〉的缘由及影响》,《炎黄春秋》2007年第3期;纪坡民:《产权与法》,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
(39)这也是当时党中央所发布的文件和主流媒介谈及六法全书废除时都一致采用的理由。
(40)对于持此观点的著述,比较典型的可参见郑朴:《彻底摧毁旧法制,肃清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重读〈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政法研究》1964年第2期。
(41)赫伯特·巴特菲尔德:《历史的辉格解释》,张岳明、刘北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0页。
(42)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第5页。
(43)参见何勤华:《论新中国法和法学的起步——以“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司法改革运动”为线索》,《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139页。
(44)范进学:《废除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之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44页。
(45)参见何勤华:《论新中国法和法学的起步——以“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司法改革运动”为线索》,《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139页。
(46)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4页。
(47)孙国华、冯玉军:《关于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若干思考》,孙琬钟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六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667页。
(48)张希坡:《再谈关于1949年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几个理论问题》,孙琬钟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精选文集(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14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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