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组织性”证据的收集——兼论检察引导侦查的可操作性问题
On Collecting "Organizational" Evidence in Gangland Crimes
作者:张斌,黄维智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4,(01):-105-109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性"证据;检察引导侦查;证据引导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组织性"证据,是指证明实施犯罪的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证据材料。实务中,由于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组织性"证据的收集存在三方面的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犯罪的组织性"是"组织性"必要构成,明确"组织性"证据收集的途径和具体规格,同时加强警、检协作和追逃力度。
参考文献
可参见 2 0 0 0年 1 2月 4日全国公安司法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电视讲话。
另一社会治安问题是群体性上访事件。参见《望新闻周刊》 2 0 0 3年 3月 1 0日第 1 0期 ,“两会特别报道”。
实际指“结构的组织性” ,只是黑社会“组织性”特征的一个方面 ,另一个构成要素是“犯罪的组织性”。
第 2条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第 3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非作恶 ,欺压、残害群众” ;第 4条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 ,称霸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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