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视野中的目的犯检析
Intent crime in the prospect of legalization
作者:高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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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7,(06):-110-114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目的犯;法定性;实质解释;法益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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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法定性是考察和界分目的犯的基本视角和标准,直接关系到目的犯范围划定,最终影响司法认定。解读法定目的犯的法定方式,不应囿于"目的"、"意图"等主观性描述,仅仅作形式界定,而应该探求刑法规定的实践价值,作实质性解释。非法定目的犯表面上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实际上却有内在的一致性,因而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侵害则是划定非法定目的犯的基本标准。检视目的犯在立法上的不足,作出相应的调整,将有利于对目的犯的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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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曾经有主张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一个交换条件,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了财物,实际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构成受贿罪,可谓之旧客观要件说。该主张的合理性遭到广泛质疑,几乎被彻底否定。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是许诺行为的主张,可谓之新客观要件说。参见夏强:《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及其定位》,《行政与法》2000年第1期。
③对目的犯之目的,不仅应依推定方法确定,而且司法的实际做法也是如此。参见陈兴良:《目的犯的法理探究》,《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①有观点认为,泄愤报复不是目的,而是动机。参见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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