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简易刑事程序改革的初步考察与反思——以S省S县法院为主要样板
A Primary Review and Reflection on Reform of Simplified Criminal Procedure in China: Takes the Main Former of Court in S Country, S Province
作者:左卫民;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6,(04):-129-137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简易刑事程序;效果;问题;进路
Key words: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基金项目(CLS(2006)WT06)
中文摘要
我国简易刑事程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与应对案件持续增长的压力。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刑事程序在程序耗费上相对较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权利型经济”与“权力型经济”的分析框架下审视我国简易刑事程序的制度与实践,权力型经济的价值目标得到相当程度的实现,但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体系,通过略式审判进一步简化程序。
参考文献
④笔者指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以被告作为追诉/审讯对象而构建起来的,这是一种比职权主义国家成本更低、使用更为经济的诉讼模式。参见左卫民:《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①1987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二审审结的刑事案件为34.8万件,1995年的相应数据为54.9万件,短短8年间,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总量增长了58%,年均增幅超过7%。参见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1987-1997》,法律年鉴出版社1998年版,第737页、第860页、第862页。在此之前,1981年我国各级法院一审、二审审结刑事案件25.1万件,1986年审结29.8万件,6年间案件审理平均增幅仅为3.1%。参见《最高法院工作报告》(1981、1987),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blgf/。
②相关讨论如周立平:《略论刑事诉讼经济原则》,载《法学》1993年第2期;许兰亭:《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初探》,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1期;左卫民:《效率:刑事程序之重要价值目标》,载《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3页-69页;樊凤林:《论我国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立法的发展与完善》,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王祖德:《应当增设简易程序》,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3期;等等。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并未就增设简易程序的价值与目的进行陈述。尽管如此,刑诉法增设简易程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观点从未受到质疑。
⑤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达到631348件,与1995年相比增长了27.35%。2002年的相关数据引自法律年鉴编辑部编:《中国法律年鉴2003》,法律年鉴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9页。
⑥根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法院决定适用简易审之前应征得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的同意,作出决定之后还应书面通知上述主体。实践中,征求意见程序与书面通知程序耗费法官或书记员的时间与精力,并未如立法者预期的那样促进司法资源的节省与审判效率的提高。在法官们看来,简易审不算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根据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的态度变化来随机确定可以简化的环节更为便捷。因为在开庭之前,即使被告人、辩护人同意,但在随后的庭审中针对特定证据表达异议而引致程序变更的情形屡见不鲜。
⑦据课题组对S省C市20个基层法院的调查,法院上报数据只有3件(2003年3月至2004年6月)。
①转引自〔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3页。
②JohnH.Landbein,TheOriginsofAdversaryCriminalTrial,OxfordUniversityPress,2003,p.16-19.同一时期美国的审判也有类似情况,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③数据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联邦法院》,邓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在波斯纳并未区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但由于法庭审理均以陪审团审判为主,笔者有理由相信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庭审时间差异不大。
④转引自〔英〕麦高伟、切斯特·米尔斯基:《陪审制度与辩诉交易———一部真实的历史》,陈碧、王戈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⑤简易程序需要阅卷是基于全卷移送和简化庭审调查环节的结果,而对于简易审案件,两高的《意见(试行)》则规定可以阅卷;至于普通程序,基于抑制法官庭前预断的目的,现行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出公诉时仅能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但审判实践中,由于案情较为重大或争议较大,法官一般会通过庭前移送的材料提前了解案情,以使心证结果更有保障。如此,无论是在简易刑事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之中,庭前了解有关材料成为常态,所不同的是,前一程序中法官通常能够了解全案证据,而后一程序中法官一般仅能掌握部分证据情况。
①这一描述亦可参见左卫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第230页。
①法治语境中,“司法权”专指审判权。但日本学者认为,检察官的职务权限与司法权的行使有着密切的关系,故检察官具有准法官的地位。参见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第107页。在我国,检察院(官)既享有追诉权,也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司法审查权(如批捕权),故检察权的某些内容是追诉权与司法权的混合体。在此意义上,笔者将检察权纳入广义的司法权范畴。
②1996年修法前,陈光中先生认为:为追求诉讼效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一般均建立简易程序及其他速决程序,并日益扩大其适用范围;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存在程序繁简不分;应直接将“提高诉讼效益”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之一。见《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载《法制与社发展》1995年第4期。
③笔者曾指出,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参见左卫民、谢鸿飞:《论民事程序选择权》,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被告人尽管也应享有诉讼主体地位,但其可能成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故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应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笔者认为,程序建议权与程序否决权构成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内容。
①这一比例是根据2002年度律师辩护数(335267人)与被告人数(706707人)简单计算所得,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名被告人聘请两名律师辩护,同一名被告人可能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反复聘请律师等情形,全国性律师辩护比例应低于这一比例。资料来源于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2003》,法律年鉴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5、1320页。据课题组对2004年度成都地区律师辩护情况的调查,该年律师辩护比例为43.86%。虽然C市经济实力不及经济发达地区,但在全国属上等层次。在我们调查的S省一些县市,律师辩护率通常在10-20%之间。
①英美法系法律援助情况可参见李·布里奇斯:《律师代理与法律援助的权利》,载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艾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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