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微言
On Order
作者:王雪峰,里赞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00,(04):-108-112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秩序;自由;公权;私权;法律
Key words:
基金项目:
中文摘要
如果将秩序的应然目标视为秩序与自由的和谐,那么对强调人的社会活动、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的秩序观所可能带来的法律负面的担心就绝非多余。以“一致性。确定性”为核心内容的秩序伤害自由与社会,无论从形而上的价值观或功利主义立场都可以得出这一结论。秩序问题不纯粹是个理论问题,也是具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讨论应该放置在相对确定的文化背景下。因此,从抽象意义上或许很难对“集体本位的刚性秩序”和“个人本位的柔性秩序”作优劣比较,然若将其放置于中国乃至东方文化传统中,则“柔性秩序”的建构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法律意义,即强化扩大私权,弱化规范公权,激活自律机制,鼓励私力救济。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 4卷.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①《德里宣言》, 1959年在印度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明确现代法治基本含义有: a.确认并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b.限制政府权力滥用;c.司法独立及律师开业自由。
①亚当·斯密:《国富论》(1776),是现代经济学的创始著作。该书认为,“当每个人在追求他的自私自利的目标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共的最好的福利。在这个所有可能世界中最好的世界里,政府对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几乎肯定是有害的。”转引自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1992年第一版第76页,中国发展出版社。
②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中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义──苦与乐──的系统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怎么做。”转引自《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言论选辑》,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5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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