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历史检视与当代修正
Historical Inspection and Contemporary Revision of the Scope and Order of Legal Successors in China
作者:杨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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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8,214(01):-166-175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继承法修订;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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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1985年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规定,同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保持着连续性和一致性。在继承法未来修订中,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四等亲为第三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仍需保留。配偶与父母保留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具有合理性和妥当性,符合我国的国情、社情、民情、家情,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精神,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观。
参考文献
(1)吴建斗、陈德贵、李文彩:《关于我国继承问题中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研究》,《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1期,第23-24页。
(2)吴建斗、陈德贵、李文彩:《关于我国继承问题中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研究》,《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1期,第24页;郭生:《对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中两个问题的商榷》,《法学》1957年第1期,第47页;郭生:《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问题的研讨》,《法学》1958年第2期,第44页;悠生:《民法继承法在我国过渡时期的意义》,《法学研究》1955年第5期,第21-23页。
(3)吴建斗、陈德贵、李文彩:《关于我国继承问题中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研究》,《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1期,第27页;郭生:《对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中两个问题的商榷》,《法学》1957年第1期,第47页;郭生:《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问题的研讨》,《法学》1958年第2期,第46页。
(4)马起:《关于民事继承问题初步研究》,《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6年第1期,第172-175页。
(5)吴建斗、陈德贵、李文彩:《关于我国继承问题中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研究》,《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1期,第30页。
(6)郭生:《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问题的研讨》,《法学》1958年第2期,第47页。
(1)悠生:《民法继承法在我国过渡时期的意义》,《法学研究》1955年第5期,第21页。
(2)马起:《关于民事继承问题初步研究》,《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6年第1期,第165-172页。
(3)孙宪忠:《中国近现代继受西方民法的效果评述》,《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68页。
(4)李诚:《谈谈我国的继承法》,《学习与研究》1985年第5期,第15页。
(5)刘野:《略论我国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的有限原则》,《法学研究》1986年第2期,第57页。
(6)李诚:《谈谈我国的继承法》,《学习与研究》1985年第5期,第16页。
(1)刘野:《略论我国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的有限原则》,《法学研究》1986年第2期,第58页。
(2)在前苏联全联盟的民事立法中规定了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将规定其余顺序的继承人的任务列为个加盟共和国的权限。其中,以苏俄为代表的大多数加盟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两个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与我国相同(唯一的区别是将符合条件的抚养人列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但是也有部分加盟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并且法定继承人范围也有不同的规定。参见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主编:《苏联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548-551页。
(3)李诚:《谈谈我国的继承法》,《学习与研究》1985年第5期,第15页。
(4)建国以后,法制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所总结的处理继承问题的经验与所作的各种答复,以及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多是采取和实行两个顺序。例如,1963年最高人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79年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84年第四次全国民事审判会议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瑞感问题的意见》。参见唐德华、彭士翔:《继承法讲话》,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135-136页。
(5)孙宪忠、谢鸿飞:《中国民法学60年:1949—2009》,《私法研究》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5-6页。
(6)王家桢:《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继承法》,《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第31-32页。
(1)早在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3件议案,要求修改继承法。2012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建议将继承法修改列入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参见2012年1月6日,http:∥news.cntv.cn/20120106/120398.shtml,2017年9月7日。
(2)参见梁慧星研究员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草案,载中国法学网,2017年9月2日,http:∥www.iolaw.org.cn/showN ews.asp?id=26159;杨立新、杨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第14-26页;张玉敏:《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20页。
(3)杨菊华、何炤华:《社会转型过程中家庭的变迁与延续》,《人口研究》2014年第2期,第38页。
(4)陈玉光、张泽厚:《论我国人口的家庭机构》,《人口与经济》1983年第4期,第26页。
(5)参见林艳琴:《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完善——以俄罗斯继承法为视角》,《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3期,第107-108页。
(6)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该国2015年共有63.5156万对夫妇登记结婚,其中再婚的比例约占26.8%,新华网,2017年1月23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7-01/23/c_129457617.htm,2017年9月5日。一半以上的美国家庭为重组家庭。参见杨菊华、何炤华:《社会转型过程中家庭的变迁与延续》,《人口研究》2014年第2期,第37页。
(1)张玉敏:《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页;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5页。
(2)张玉敏:《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第5页;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第75页。
(1)王利明:《继承法修订的若干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7期,第178页。
(2)郭东阳:《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思考——从两则建议稿谈起》,《公民与法》2013年第11期,第17页。
(3)孙毅:《继承法修正中的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北方法学》2012年第5期,第73页。
(4)陈苇、曹贤余:《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综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第132页。
(5)张玉敏:《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第6页。
(1)孙毅:《继承法修正中的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北方法学》2012年第5期,第59页。
(2)习近平:《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华网,2016年5月28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5/28/c_1118948763.htm,2017年9月6日。
(3)王歌雅:《论继承法的修正》,《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第97页。
(4)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民法分则继承编专项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杨立新、郭明瑞、杨震、张玉敏、马新彦、陈苇,第二章“法定继承”,执笔人:张玉敏、陈苇。
(1)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56-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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