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法修订应考虑的因素
On the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in the Revision of the Inheritance Law
作者:郭明瑞;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8,214(01):-158-165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民法典;继承法修订;产权保护;家庭结构;意思自治;科技发展
Key words: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家事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4)
中文摘要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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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梁慧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2003条,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423页。
(2)参见梁慧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946条,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410页。王利明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564条,北京: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83页。
(3)有一种观点不同意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到四亲等内的亲属,但主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主张承认四亲等的亲属也可为继承人,又似乎能够平衡兄弟姐妹间的继承利益。但是,笔者认为,这一破坏代位继承规则的做法不可取。
(1)李静:《我国特留份制度之建构研究——基于比较法视角》,《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 期,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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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明瑞:《论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求是学刊》2013年第2期,第92页。
(1)王雷:《修改〈继承法〉着力协调三种关系》,《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22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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