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
The Reform of Security System for the Inheritance of Grandchildren and Maternal Grandchildren
作者:杨立新;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8,214(01):-147-157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一继承顺序人;继承权保障;改革
Key words: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15JJD820009)
中文摘要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继承顺序,而是对其采用代位继承的规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的规定违反遗产流转规律,在继承人继承权失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就无法实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与我国《民法总则》第124条和第130条等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晚辈直系血亲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充分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即使采用代位继承的制度,也准许在继承人失权时,不影响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的实现。只有采用苏联立法模式的国家,与我国《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相一致,显然我国这一现行立法采纳的是苏联模式,难以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对此,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对此进行改革,将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予以规定,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应当增加遗嘱继承的后位继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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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琳:《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载杨立新、刘德权、杨震主编:《继承法的现代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第178页。
(1)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第79页。
(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205页。
(3)参见张玉敏:《代位继承比较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第1-2页。
(1)参见杨立新、和丽军:《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中州学刊》2013年第3期,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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