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之法理分析与合理限度
The Feasibility and Limitation of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n Death Penalty Cases
作者: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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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6,203(02):-152-16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死刑适用;刑事和解;法理冲突;价值需求;有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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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死刑案件能否刑事和解问题引起了广泛探讨和颇多争议。其理论层面面临着违反传统刑法原则、缺乏法理依据支撑的质疑,实践中以赔偿谅解之形开启死刑和解之实的做法,也因缺乏规范约束而饱受花钱买命的诟病。在当今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人权,倡导刑罚轻刑化的司法潮流驱动下,迫使人们对传统司法理念进行了重新思考。随着恢复正义理论的出现、罪刑法定原则由绝对向相对的转变、被害人权益被关注等刑事司法理念的变化,加上满足诉讼各方利益、有序规范实践做法、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迫切需求,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外部环境逐渐建立,具备了和解的前提。提出构建死刑案件有限和解制度,并从和解原则、和解范围、和解情节、和解条件、配套制度等方面探索了死刑和解的实践模式。
参考文献
①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②梁根林:《死刑案件被刑事和解的十大伪证》,《法学》2010年第4期。
③沈玉忠:《理性的诘问: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④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⑤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⑥陈光中:《刑事和解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之我见》,《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4日,第6版;甄贞、郑瑞平:《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之适用初探---以适用的范围与条件为中心》,《法学杂志》2014年第1期。
①笔者为了行文表述简洁,将死刑案件中因赔偿谅解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作法统称为“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不再进行概念意义上的微观区分。②2007年初,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三人共同抢劫杀人案,其中一名被告人因向被害人支付了5万元赔偿,而获得死缓判决。法院表示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但该案件经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花钱买命”的质疑。参见佚名:《广东东莞尝试赔偿减刑,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2007年1月30日,http:∥news.sohu.com/20070131/n247943929.shtml.2015年11月14日。
③由于死刑案件数据属于绝密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只选取少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予以公布。从公开数据上虽无法做出全面统计和占比分析,但仅从“一年52件”这个绝对数也可以看出,死刑案件中因刑事和解(虽然实践中并不以此称呼)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已不是个别现象。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④沈玉忠:《理性的诘问: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⑤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8、3-36页。
⑥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70页。
①甄贞、郑瑞平:《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之适用初探---以适用的范围与条件为中心》,《法学杂志》2014年第1期。
②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02页。
③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①卢梭:《社会契约论》,第46页。
②因为主流观点认为,对加害人判处刑罚就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抚慰,无需再予经济弥补。
③英国学者Margery Fry指出:“刑事司法过程中不能无视被害人,应赔偿被害人并着力于犯罪与被害人和解。”参见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1963年起,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开始对受到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第七届关于犯罪预防和犯罪人待遇的联合国大会上,被害人保护与补偿也成为议题之一。”参见马静华、罗宁:《西方刑事和解制度考略》,《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
④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⑤孙万怀:《死刑案件可以并需要和解吗?》,《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⑥琳达·E·卡特、埃伦·S·克赖斯伯格、斯科特·W·豪尔:《美国死刑法精解》(第二版),王秀梅、邱陵、曾赛刚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页。
⑦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
①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
②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中发现,(2014)闽刑终字第5号判决书中记载,福建张涛故意杀人、抢劫案中,张涛伙同他人两次持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死一重伤,还结伙持枪抢劫,数额巨大,构成数罪,张涛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重要,且均系持枪犯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但鉴于二审期间张涛亲属积极赔偿,最终被判处了死刑限制减刑。参见(2014)闽刑终字第5号判决书。http:∥www.court.gov.cn/zgcpwsw/fj/xs/201407/t20140725_2223367.htm.
①游伟等:《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之感性与理性》,《东方法学》2009年第3期。
②如网络上有相当数量的网友呼吁,法律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甚至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规定一律处以死刑,才能遏制这种罪行。
①参见陈光中:《刑事和解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之我见》,《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4日,第6版。参见佚名:《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细数刑事和解前提条件,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法制日报》2008年12月8日,第5版。
②参见刘珍妮:《留他一命,他爸还能有个奔头》,《新京报》2014年6月20日,第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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