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与技术侦察之辨析——基于程序改革的正当化视角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overt Investigation and Secret Investigation: Viewed from the Reform of Due Process
作者:解芳;程雷;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8,215(02):-184-192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技术侦查;技术侦察;犯罪侦查;情报搜集;适用程序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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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以刑事诉讼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家情报法的施行为标志,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出现了技术侦查和技术侦察两个法律概念,这导致侦查实务中法律适用程序出现空白、法律政策规定难以衔接和侦查机关可能刻意规避法律等问题。基于程序改革的正当化视角,将技术侦查和技术侦察统一为一个法律概念,分别建立犯罪侦查和情报搜集的适用程序,是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的可行思路。
参考文献
(1)2017年12月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29条规定了“技术调查措施”,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对技术调查措施规定了类似的对象与适用期限。鉴于该法尚在起草过程中,本文对技术调查的概念及其与技术侦查的关系不作过多涉及,待法律通过后再另行撰文研究。
(2)这些有关技术侦察工作的内部政策文件,绝大多数定密为绝密文件,本文不引述这些政策文件的名称和具体内容。
(1)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公布施行,第四十条宣布废止1993年版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公布施行,未再规定技术侦察措施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3)2012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发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4)2013年9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工作规则》,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委托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定》,2014年9月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军队保卫部门办理刑事案件委托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保护措施。”
(1)2014年3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火车站发生一起严重暴力恐怖事件,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之后,广州、北京等多个大城市先后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全社会因此震惊不安。早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反恐怖主义法,因此大大加快了立法进程。
(2)林山:《说“查”道“察”》,《咬文嚼字》2008年第7期,第24页。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
(4)参见百度百科词条“侦察”。
(5)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73页。
(1)郎胜、王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72页;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问题解析》,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80页。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执行该款规定,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办理严格的批准手续,二是按照什么规定交哪个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六十三条至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并没有补充规定这两项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间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一,刑事诉讼法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办理间谍犯罪案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立案侦查。对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而言,一旦犯罪事实发生,社会危害极大,发现犯罪嫌疑人后立即开展侦查,才能有效阻止犯罪事实发生。因此,对于恐怖活动犯罪而言,立案侦查往往针对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情报机构、军队情报机构(以下统称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报工作、开展情报行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家情报法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也未作界定,原因在于这两种侦查措施仅从字面上就可以直接了解是一种什么样的侦查措施,不需要界定。
(4)反间谍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表述较为模糊,反恐怖主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需要”,国家情报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情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表述得都较为明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犯罪案件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情报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情报参考,为防范和化解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提供情报支持,维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5月1日政保[2009]11号印发)规定,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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