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宗教管理法治化建设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A Review of Researches on the Legalization of China's Religious Managemen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作者:闵丽;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8,215(02):-95-103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宗教管理法治化;宗教立法;宗教工作;研究述评
Key words: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度重大项目“宗教政治学”(2009JJD730004);;
四川大学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重点项目“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我国宗教管理制度创新研究”(skqy201221)
中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宗教管理方式经历了从政策性管理到法制化管理,再到法治化治理三个发展阶段。相应地,不同阶段的理论成果在研究主题、主要观点、价值立场与对策建议等方面,存在较明显的差异。总体上看,关于宗教管理法治化的研究成果,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均呈逐步上升态势,并对宗教管理实践发挥了积极引导作用。但是,从推进宗教管理法治化进程的现实需要来看,已有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未能从理论上揭示我国宗教管理法治化转型的内在本质;其二,未能深刻诠释现阶段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趋势;其三,未能准确把握阻碍宗教管理法治化进程的瓶颈因素及其有效破解方法。深入推进中国宗教管理法治化建设,必须进一步探讨宗教管理法治化建设的理念、内在依据、环境条件等重大理论问题。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参阅《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年4月24日,第1版。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页。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等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58页。
(3)继印:《寺院聘律师》,《法音》1988年第3期。
(4)参阅张继安:《学习马克思关于宗教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世界宗教研究》1982年第4期;龚学增:《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方面的几个问题》,《世界宗教研究》1986年第1期;王作安:《关于宗教问题的几点认识---学习〈黑格尔法哲学批评导言〉》,《世界宗教研究》1987年第2期;俞朝卿:《再论宗教的本质和社会作用》,《世界宗教研究》1987年第3期。
(5)参阅蒋文宣:《谈谈我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反“左”和防右》,《世界宗教研究》1987年第1期;韩秉芳、李文厚:《认真学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世界宗教研究》1983年第1期。
(6)如《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等。
(7)叶小文:《大力加强宗教法制建设》,《中国宗教》1997年第2期;余孝恒:《关于宗教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宗教学研究》1998年第3期;于光:《宗教立法,任重道远---赵匡为先生访谈》,《世界宗教文化》1999年第3期;王培英:《加强宗教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中国宗教》1998年第1期。
(1)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政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年,第131-149页;张训谋:《中国的宗教事务管理》,载《国家·宗教·法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55页;余孝恒:《关于宗教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宗教学研究》1998年第3期;邓启权:《制定地方性宗教法规应处理好几个关系》,《中国宗教》1996年第3期;廖瑞芳:《法治视野中的宗教立法》,《求索》2004年第10期;王培英:《加强宗教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中国宗教》1998年第1期。
(2)何光沪:《从中外历史看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中国宗教》1997年第2期;于光:《宗教立法,任重道远---赵匡为先生访谈》,《世界宗教文化》1999年第3期;张训谋:《各国政教关系和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初探》,《中国宗教》2002年第3期;刘澎:《国家·宗教·法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36-41页;魏德东:《美国宪法中的政教关系原则及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段启明:《联合国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与我国的宗教法制建设》,《中国宗教》1997年第1期。
(3)高全喜:《心灵、宗教与宪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李霞:《宗教立法问题三论》,《山东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梁迎修:《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刍议》,《中国宗教》2008年第1期;章远:《比较视野下的宗教与法治关系研究路径》,《比较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2期。
(4)叶小文:《大力加强宗教法制建设》,《中国宗教》1997年第2期;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政策》,第150-151页;石国亮:《试析中国政府宗教事务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年第32期。
(1)王作安:《我国宗教立法的回顾与思考》,《世界宗教研究》2008年第3期;李五星、李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吕晋光:《从宗教的人治、法制到法治---学会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处理宗教事务》,《中国宗教》2008年第2期;石国亮:《试析中国政府宗教事务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年第32期。
(2)陈宗荣:《中西方宗教事务管理方式不同原因之探讨》,《中国宗教》2007年第6期。
(3)秦刚:《加强法制建设,学法、普法,依法治寺---德格县宗教工作法制管理的调查与思考》,《康定学刊》1996年第2期。
(4)姜裕富:《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正当性基础》,《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5)王作安:《做好宗教工作要树立法治思维》,《中国宗教》2016年第3期;俞学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贯彻宗教工作法治化》,《中国宗教》2016年第7期;李向平:《“社团”与“法人”的双重建构---当代中国宗教政策与管理制度改革路线图》,《上海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陈林林:《宗教法治的三个基本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1)刘金光、梁恒豪:《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成就、挑战与展望》,《世界宗教文化》2013年第1期;卓新平:《从六个方面把握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中国宗教》2015年第9期。
(2)刘金光、梁恒豪:《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成就、挑战与展望》,《世界宗教文化》2013年第1期;段德智《新中国宗教工作的曲折历程、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3)陈宗荣:《加快宗教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中国宗教》2014年第11期;闵丽:《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调整优化刍议》,《宗教学研究》2015年第1期;冯永昌:《全面依法治国视阈下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研究》,《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曹振鹏:《关于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探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赵芃、吴志宏:《宗教法治的理念、模式与路径研究》,《西南民族大学》2016年第2期。
(4)冯玉军:《中国宗教事务管理调查及其法律评价》,《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6期。
(5)刘金光、梁恒豪:《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成就、挑战与展望》,《世界宗教文化》2013年第1期。
(6)闵丽:《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调整优化刍议》,《宗教学研究》2015年第1期。
(1)相关论文发表的年均数量以本文表一中“论文发表时段与数量”指标为计算对象。
(2)刘金光、梁恒豪:《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成就、挑战与展望》,《世界宗教文化》2013年第1期;国家宗教局政法司:《实践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模式的三个阶段》,《中国宗教》2008年第12期;李五星、李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等。
(3)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宗教工作法制化管理与法治化治理的阶段划分,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为政策依据。
(4)贺赞:《关于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几点思考》,《中国宗教》2014年第4期;曹振鹏:《关于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探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等。
(5)刘金光、梁恒豪:《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成就、挑战与展望》,《世界宗教文化》2013年第1期。
(1)黄金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特质探微》,《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3期。
(1)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2)闵丽:《道教---太平天国宗教信仰的核心》,《四川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3)例证一:1857年,时值太平天国运动高潮之际,“各处水陆兵勇云集,纷纷谣言,以天主堂即系长发所奉之教,既无外国人在内,形迹可疑,故被当时拆毁”,“将堂内及两铺面所有材料,尽送龙王庙僧人收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910、907页。转引自赵树好:《晚清教案交涉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例证二:“谕曰:近日邪教流传,蔓延各省,始不过烧香敛钱,煽惑愚民,渐至聚众滋事,总因地方官平日化导无方……朕思性理诸书,均为导民正轨,著各直省督抚会同各该学政,转敕地方官及各学教官,于书院家塾教授生徒,均令以御纂《性理精义》、《圣谕广训》为课读讲习之要,使之家喻户晓……各该督抚等务当实力奉行,毋得视之迂阔”。(《清通鉴(14)---宣宗道光二十二年起文宗咸丰四年止》,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第6139页。)
(4)政教分离原则作为国家与社会现代化的初始条件,在近代西方国家颁布的若干文献得以确立。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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