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Some Important Articles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作者: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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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7,211(04):-51-65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民法总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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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民法总则》的颁布与施行对于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意义。应当着重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从而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主要包括民法法源,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对胎儿的特殊保护规定,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登记,清算,设立人、出资人权利滥用与法人人格否认,法人决议的撤销,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职务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以及民事责任方面紧急救助及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等民事责任的认定。
参考文献
(1)三和一博、平井一雄:《要说民法总则》,东京:苍文社,1989年,第5-6页。
(2)梁慧星:《中国民法总则的制定》,《北方法学》2017年第1期。
(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
(2)最高人民法院:《邓记与被申请人湖南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71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1)《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1)梁慧星:《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2)梁慧星:《中国民法总则的制定》,《北方法学》2017年第1期。
(1)长臂管辖权是指对作为非法院地居民且不在法院地,但与法院地有某种联系,同时原告提起的诉讼又产生于这种联系时,法院对于被告所主张的管辖权。参见郭玉军、甘勇:《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兼论确立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合理性原则”》,《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
(1)尹田:《论一般人格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1)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2)参见陈华彬:《论民事权利的内容与行使的限制---兼议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相关规定的完善》,《法学杂志》2016年第11期。
(3)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1)参见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86页。
(2)参见陈华彬:《论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的构造、创新与完善》,《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
(3)梁慧星:《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4)陈华彬:《论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兼议〈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
(1)《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王轶:《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立法建议》,《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3)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件类型,可参考相应教科书和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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