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Requiring Court Presidents and Chief Judges to Conduct Trials
作者:龙宗智;孙海龙;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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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8,217(04):-147-159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司法责任制;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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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当前院庭长办案已呈普遍化和常态化态势,对司法改革和司法运行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但仍存在挂名办案、选择办案、作秀办案等形式化倾向,其直接原因是实施规则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根本原因是司法与社会的行政化。当前须克服困难、创制条件,推进改革。为此可以斟酌改革举措,同时需正确理解"办案"内涵。落实此项制度,需优化保障条件,完善基本规范,提高思想认识,多管齐下采取改革配套措施。应重点完善院庭长办案的分案制度,调整分案原则,强化案件类型甄别机制。同时应加强监督约束、提升制度刚性。还应调整管理制度,优化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参见孙海龙:“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法制日报》2016年1月29日,第3版。
(1)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日,第1版。
(2)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2017年7月10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的讲话,转引自王亦君:《司改推进四年多交出成绩单:全国基层法院检察院人均办案增长两成》,2017年7月11日,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7-07/11/content_16288281.htm,2018年3月31日。
(1)张广兄、沙瑞新:《对院长、庭长办案制的调查与思考》,《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53页。
(1)高鸿:《让院庭长成为办案的主力》,2014年10月11日,http:∥www.ntzfw.org.cn/default.php?mod=article&do=detail&tid=719967,2018年2月22日。
(2)在法院调研时,多名法官反映:复杂、疑难案件主要是指那些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适用法律边界模糊的案件,以及证据事实特别复杂或真伪不明的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难案并不多。法官们常遇到同时最发怵的是那些“难缠”的案件。即当事人反复纠缠,甚至与法院死磕。上级法院为息事宁人,对这种案件容易改判或发回重审。院庭长即使审判能力较强,处理此类案件同样感到棘手,也不太愿意办理此类案件。
(1)左卫民:《中国法院院长角色的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第5页。
(1)林娜:《如何走出院庭长办案的困境:兼论我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补强》,《法律适用》2015年第11期,第30页。
(2)在调研中,发现近一两年法院被普遍要求参加当地“扶贫”工作。而且“精准扶贫”具体要求法官尤其是院庭长每月甚至每周到扶贫点多少时间,有的还采取手机定位方式“精准”确定扶贫司法人员到位情况。
(3)姜峰:《央地关系视角下的司法改革:动力与挑战》,《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第127页。
(4)这是笔者多年前就司法制度改革提出的一个基本观点。参见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第130页。
(1)龙宗智:《“法院生态学”四题》,《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5期,第99页。
(2)参见孙海龙:《院庭长办案优化审判生态》,《法制日报》2017年1月3日,第3版。
(1)多数法院对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以及一般成员的工作量与责任分担,按照4∶4∶2的比例。如果审判长兼承办法官,则按6∶2∶2的比例分担。
(1)兰布克、法布瑞编:《法院案件管辖与案件分配:奥英意荷挪葡加七国的比较》,范明志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页。
(1)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内部监督程序暂行规定》中要求:法官、分管院领导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人民来信来访、上级交督办、网络舆情处理中,发现本院正在办理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均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收到情况报告,院长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进入内部监督程序。
(1)中办(2017)44号文规定:“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长期在审判、检察一线办案且多年考核业绩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可以申请延长退休年龄。领导干部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应当免去领导职务从事一线办案。”这一规定已提出领导干部转为专任员额法官的问题,但是需有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法官退休制度的改革以及法官地位和待遇的进一步提升,否则实践中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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