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定性与差别调整:被开除公职者的退休金调整规则
Reasonable Identification and Differential Adjustments:The Rules of Pension Adjustment for the Dismissed Public Employees
作者:张荣芳;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7,212(05):-150-160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开除公职;退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权利;职工福利;法律规制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经济社会转型中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法律问题研究”(17BFX133)
中文摘要
在退休金制度下,我国公职人员在职时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正常退休时享受国家提供的退休金。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后其在公共部分累积的工龄被清除,即将退休或者已经退休的,不得再享受退休待遇。由惩戒机关在法律之外处分公职人员的退休金权利,不仅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保障原则,破坏了惩戒法定原则,而且直接威胁到被开除者的老年生存。从本质上看,公职人员的退休金包含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国家支付的退休福利,前者属于公民维持生存的财产权利,后者属于单位提供的退休福利。对此应当区别对待,公民维持生存的财产权依现行法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退休福利在公职人员违法违纪时应予以收回,但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参考文献
(1)丁近:《为公务员非正常退出提供社保出路》,《人事天地》2014年第4期;徐思起:《我国公务员非正常退出后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大学,2013年。
(1)《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法[2001]3号)。
(2)人函[2009]27号文件《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3)(2013)黄浦行初字第210号判决,2013年8月6日,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 D=2010100&RID=2388712,2017年3月2日。
(4)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4]15号)。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我国《公务员法》设定的公务员范围,除了包括行政主体管辖的公务员之外,还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社会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本文讨论的对象包含了上述公职人员,其用人单位是本人所称公共部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第28条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的事由有以下三种:“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或者“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以及“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6)国务院于2007年第495号文关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
(7)《公务员法》第49条。
(8)《公务员法》第77条,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
(1)《公务员法》第79条。
(2)这部分主体因为“被开除”的不良记录,无法再进入公职人员行业。
(3)《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第一部分。
(4)《行政监察条例》第2条和第24条。
(1)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
(2)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为企业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保险,但该制度直到2015年1月开始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3)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结合企业薪酬调查,人社部工资司在广东、山西选择九个地市开展了试调查,根据比较方案,课题组对试调查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形成了《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试调查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高学历(本科以上)、高职务(处级及以上)层次人员,公务员工资收入低于企业相当人员,低学历(高中、中专、技校及以下)、低职务(科级及以下)层次人员,公务员工资高于企业相当人员。2014年1月3日,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40103/021917828516.shtml,2017年3月20日。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 3号)。
(5)《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四部分。
(6)《社会保险法》第13条。
(7)原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等:《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劳社部发[2001]13号)。
(8)钟秉正:《社会保险法论》修订二版,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36页。
(1)汉斯·察赫:《福利社会的欧洲设计:察赫社会法文集》,刘冬梅、杨一帆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64页。
(2)(国发[1978]104号)文。
(3)王晓军、乔杨:《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差距分析》,《统计研究》2007年第5期。
(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部分。
(5)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报2014》披露,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为67.5%。2015年7月1日,http:∥www.clssn.com/html1/report/13/1272-1.htm,2017年3月25日。
(1)钟秉正:《社会保险法论》修订二版,第153页。
(2)钟秉正:《社会法与基本权保障》,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第122页。
(3)孙迺翊:《社会给付权利之宪法保障与社会政策之形成空间》,《台大法学论丛》第41卷第2期,第456页。
(4)钟秉正:《社会法与基本权保障》,第129页。
(5)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636、637、619页。
(1)孙迺翊:《社会给付权利之宪法保障与社会政策之形成空间》,《台大法学论丛》第41卷第2期,第474页。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2011年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
(3)陈新民:《论宪法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载《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增订新版·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88-437页。
(4)我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
(6)蔡维音:《财产权之保护内涵与释义学结构》,《成大法学》第11期,2006年6月。
(7)2004年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促进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第11条。
(1)刘怡雯:《美国联邦政府雇员养老金计划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研究参考》2013年第59期;Jack Maskell,“Loss of Federal Pensions for Members of Congress Convicted of Certain Offenses,”September 12,2013.www.fas.org/sgp/crs/misc/96-530.pdf.State Pension Forfeiture Laws:http:∥www.governing.com/gov-data/other/state-pension-forfeiturelaws.html.2017年1月15日。
(2)龙玉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34-136页。
(3)郭冬瑞:《从日德两国对涉案公务人员体系之管控检视我国推行相关法制》,《中国律师》2014年第1期。
(4)外国反腐败法译丛:《德国公务员法德国公务员惩戒法》第12条和第10条,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年。
(5)See Retraite dun ancien fonctionnaire:rétablissement au régime general.https:∥www.service-public.fr/particuliers/vosdroits/F2095#N100FB.2017年1月15日。
(6)See Loi n°2003-775 du 21 ao0t 2003 portant réforme des retraites.https:∥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 exte.do?cidT exte=JORFTEXT000000781627.2017年1月15日。
(7)钟秉正:《公教人员保险年金化之相关问题》,《财产法及经济法》2012年第31期。
(8)香港《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6条规定。
(9)依德国企业年金法,作为企业退休给付,是指雇主对其劳工,或者企业主对其他为其工作的人允诺;美国的退休计划概念中,同样揭示了退休计划是雇主为了提供其过去或者现在的劳工的退休所得或者延迟所得而创设或者维持的计划;台湾的劳工退休金概念中,也揭示了退休金是雇主给予劳工之金钱给付。参见林炫秋:《台湾、德国与美国企业退休给付法制之比较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2001年,第411-413页。职业年金一般被认为是用人单位为其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与社会保险相比,其被认为是一种内化的解决风险的方式。参见汉斯·察赫:《福利社会的欧洲设计:察赫社会法文集》,第344页。
(1)郭冬瑞:《从日德两国对涉案公务人员体系之管控检视我国推行相关法制》,《中国律师》2014年第1期。
(2)应松年:《公务员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36页。
(3)郭冬瑞:《从日德两国对涉案公务人员体系之管控检视我国推行相关法制》,《中国律师》2014年第1期。
(4)台湾地区2015年“公务员惩戒法修正草案”第9条中增设“剥夺、减少退休(职、伍)金”作为公务员惩戒处分的形式;《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6段规定被革职即丧失福利,即“被革职的人员丧失对任何退休金、酬金或其他类似的福利及对其任何其他福利或利益的申索权。”参见铨叙部:《公务人员退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2017年6月12日,http:∥www.mocs.gov.tw/FileU pload/735-3845/Documents/pdf.,2017年7月25日。
(5)德国公务员惩戒法第5条、第11条及第12条。
(6)Maskell,“Loss of Federal Pensions for Members of Congress Convicted of Certain Offenses.”
(1)世界银行在1994年发表了《扭转老年危机:保障老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Averting the Old-Age Crisis:Policies to Protect the Old and Promote Growth)报告书,提出三支柱的养老模式,即第一支柱的强制性政府管理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强制性私人管理的养老保险,以及第三支柱的自愿储蓄。自此之后,世界银行一直致力于优化其制度设计,并于2005年的报告书中提出了五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包括零支柱的无需个人供款的基本退休金,第一支柱的与收入挂钩的强制性公共退休金,第二支柱的强制性职业退休金,第三支柱的自愿的职业或者私人退休金,以及第四支柱的非财政支援。参见香港立法会秘书处:《世界银行的退休金制度改革概念架构及选定地方退休生活保障制度的最新发展》,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sec/library/1011in13-c.pdf,2016年1月26日。
(2)对于新制度过渡期的时间,多地在实施办法中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参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方案已出齐》,2016年2月17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2-17/doc-ifxpmpqr4484469.shtml,2016年2月20日。
(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8%和个人缴费4%的缴费工资积累构成,其中个人贡献部分属于个人的劳动报酬积累。
(4)根据美世咨询公司发布的2014年全球养老金指数,养老保障体系最好的十个国家分别是丹麦、澳大利亚、荷兰、芬兰、瑞士、瑞典、加拿大、智利、英国和新加坡。其中,除了智利和新加坡之外,其他8个国家都有国家或者政府建立的、为全体国民提供的第一层次的基础养老金。参见《盘点全球养老保障体系最佳十国》,2015年9月9日,http:∥m.nbd.com.cn/articles/2015-09-09/944889_2.html,2016年2月20日。
(5)Matthias Stepan:《德国公务员养老金制度改革-维持独立但使老年人收入更平等》,《社会保障研究》2012年第2卷(总第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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