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用人者责任制度的完善
On Employer’s Liability in China’s Tort Law of the Future
作者:程啸;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8,218(05):-36-42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用人者责任;工伤保险;追偿权
Key words:
基金项目: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2017THZWYY14)
中文摘要
我国现行的用人者责任制度存在一些重大的问题,需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中予以解决完善。首先,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关系应予明确,即二者可以并存,但是为了避免违背禁止获利原则以及工伤保险赔偿基金的浪费,应当认可已支付的工伤待遇中那些与侵权赔偿项目的性质相同、填补的是同一损害的项目,不能重复给付,必须予以扣减;其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遭受来自本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如果构成工伤,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自然人之间,如果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而遭受损害的,其要求接受劳务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应明确为无过错责任而非现行法的过错责任。最后,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应当明确用人者对被使用者的追偿权,但该追偿权的行使仅限于被使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1)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德国民法典》第831条、《瑞士债务法》第5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8条。
(2)比较法上各国不同的处理模式的介绍可参见:吕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第54-56页;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第55、56页。
(3)2014年第二次修订《安全生产法》时,该条成为第53条,但内容没有变化。
(4)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进一步肯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做法。
(1)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进一步明确了医疗费不能重复赔偿。
(2)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29页。
(3)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428、429页;钟健生、温金来、蒋桥生:《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裁判规则》,《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7期,第48-49页。
(4)王泽鉴:《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866页。
(5)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9页以下。
(6)2018年3月15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侵权责任编的第24条对损益相抵作出了规定。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本)》,第873页。
(8)周江洪:《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的困境与出路》,《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第175-176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年11月11日,http:∥www.court.gov.cn/gzhd/mygtxx/myfkzl/wpgz/201111/t20111123_167195.htm,2018年6月12日。
(2)参见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第6-21页。
(3)参见孙之智:《劳动者因时效原因无法申请工伤赔偿的,可请求民事损害赔偿---邢某诉光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45-50页;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1)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56页。
(2)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68页。
(3)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177-178页。
(1)丰台法院、通州法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办理规范(送审稿)》(内部资料)。
(2)有的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谓雇员具有“重大过失”,是指雇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以及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参见“李铁茂诉秦伟红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案”,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3)《侵权责任法》未规定用人者追偿权的详细理由,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第162页以下。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1)案例参见《雇主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能力赔偿,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7期,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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