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日本镰仓时期的武家法
The Legal Code of Buke in Kamakura Period of Japan
作者:王玉玲;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6,207(06):-117-124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镰仓时期;镰仓幕府;武家法;诉讼
Key word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编日本史”(13&ZD106)
中文摘要
镰仓初期幕府依据其统治需要制订颁布了武家第一部成文法《御成败式目》,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充实、完善武家法体系,构建了以诉讼为核心的武家法律制度。与同时期的公家法、本所法相比,武家法以武家社会的习惯法、先例及施政条令为主要渊源,重视维护武士利益及武家的统治秩序,具有明显的武家特色。在诉讼制度方面,武家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都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但对习惯法的继承却约束了武家法制的健全发展。
参考文献
(1)参见三浦周行:『法制史の研究』,东京:岩波書店,1919年;中田薫:『法制史論集』,东京:岩波書店,1943年;石井良助:『日本法制史概説』,东京:弘文堂,1948年;石田母正:『石田母正著作集第8巻古代法と中世法』,东京:岩波書店,1989年;笠松広至:『日本中世法史論』,东京:東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佐藤進一:『鎌倉幕府訴訟制度の研究』,东京:岩波書店,1993年;新田一郎:『日本中世の社会と法』,东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95年等。
(2)国内针对《御成败式目》的研究,除胡娟的《对〈御成败式目〉名称、体例、内容的考察---解读日本武家法制的黎明时代》(见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刘璧君等的《〈御成败式目〉:日本著名武家法典》(《检察风云》2015年第8期)等论文成果外,日本通史性著作通常也会有所涉及,但多停留在简单叙述的程度。
(3)《御成败式目》因成立于贞永年间,故亦称《贞永式目》,此外还有《关东御成败式目》《关东武家式目》等别称。其中,“御”为敬称,“成败”意为审判、处罚,“式目”为法令目录之意。
(4)『北条泰時消息』,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东京:岩波書店,1955年,第58页。
(1)本文所使用的“私法”指私家、个人所定法规,而非泛指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
(2)寺社法、本所法及武家法等中世法系中都涉及家法与庄园法的相关内容。
(3)镰仓幕府最高决议机关的成员称评定众,通常由有力御家人担任。
(4)本所法即本所对庄园进行管理、支配时制订实施的法令,基本由庄园法与家法构成。前文提及的寺社法通常被视为本所法的一种。
(5)『北条泰時消息』,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58页。
(1)牧英正:『日本法史における人身売買の研究』,东京:有斐閣,1961年,114页。
(2)『御成敗式目』第7条,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6页。
(3)镰仓幕府追加法第112条,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111页。
(4)镰仓幕府追加法第114、115条,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112、113页。
(5)镰仓幕府在宽元三年、建长六年(1254)、建长七年也曾颁布禁止买卖人口的法令。参见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156、179、181页。
(6)关于追加法法律效应的问题,笠松宏至曾指出镰仓幕府对过往追加法及判例的保存、积累不重视是导致其法律效应存在局限性的原因。参见笠松宏至:『日本中世法史論』,东京:東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8页。
(7)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吾妻鏡』,东京:吉川弘文館,1933年,第118页(後篇)。《吾妻镜》是记录镰仓幕府历史事迹的重要史料。
(1)镰仓时期的御家人指与幕府将军结成主从关系的武士。相对普通武士,御家人享有出任地头职位等特权。
(2)身体刑指仅适用于庶民的惩罚措施,具体包括脸部烙印、剃发等。
(3)『御成敗式目』第48条,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27页。
(4)镰仓幕府追加法433条,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226页。
(5)镰仓幕府追加法663条,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297页。
(6)『北条泰時消息』,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57页。
(1)『御成敗式目』第10、12、13条,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8、9页。
(2)所谓“苅田狼藉”指对土地农产品强行进行收割的行为。
(3)黒板勝美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吾妻鏡』,第291、560页(後篇)。
(4)私斗中交战双方因其充当角色不同分为“故战方”与“防战方”,故战方即主动挑起战事一方,防战方即为防守一方,因此相关法令被称为“故战防战法”。最早的故战防战法颁布于室町时代贞和二年(1346)。
(5)『沙汰未練書』,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2巻室町幕府法』,第356-357页。『沙汰未練書』成书于镰仓末期,内容包括幕府诉讼手续的解说及诉讼文书的样例等内容,是研究镰仓后期诉讼制度的重要史料。
(6)镰仓时代武家常用的一种文书形式。
(1)越诉最初由引付负责,文永元年镰仓幕府设立“越诉方”,专门负责处理越诉事务。
(2)石母田正:『石母田正著作集第8巻古代法と中世法』,东京:岩波書店,1989年,第212页。
(3)高野山文書第1132、1133、1144、1150、1152、1154、1155号,東京大学史料編纂所:『大日本古文書家わけ第一(高野文書巻之五)』,东京:東京大学出版社,1952年,第682-717页。
(4)『沙汰未練書』,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2巻室町幕府法』,第357页。
(5)镰仓幕府追加法第713条记载:“苅田狼籍事,于向后者,付检断之沙汰。”参见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312页。
(1)佐藤進一:『鎌倉幕府訴訟制度の研究』,东京:岩波書店,1993年,第220页。
(2)井元今朝男:「本所裁判権に関する一考察」,『日本中世の国政と家政』,东京:校倉書房,1995年,第19页。
(3)在寄进地系庄园制度下,土地的开发者称“开发领主”,接受庄园寄进的朝廷贵族、皇族、寺社等称“领家”“本所”。
(4)『御成敗式目起請』,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54页。
(5)『沙汰未練書』,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2巻室町幕府法』,第358页。
(6)石井進等編:『中世政治社会思想上』,东京:岩波書店,1972年,第40页。
(7)鎌倉幕府追加法第72条,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94页。
(8)日本古代审判方式的一种,具体做法为令诉讼双方或犯罪嫌疑人取出沸水中的石块,手伤者定罪。室町时期类似的神判称为“汤起请”。
(9)鎌倉幕府追加法第73条,佐藤進一等編:『中世法制史料集第1巻鎌倉幕府法』,第94页。
(1)石井良助:『体系日本史叢書4法制史』,东京:山川出版社,1996年,第125、162页。
(2)荣誉刑与身体刑相反,仅对武士适用,具体包括永不出仕、暂时停职、断绝主从关系、取缔御家人称号等。
(3)娄贵书:《日本武士兴亡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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