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的劳动关系:趋势与思维嬗变
Labor Relations in Transition: Trend of Development and Change of Mentality
作者:谢德成;
Author:
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6,207(06):-76-84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劳动关系;社会转型;劳动力市场结构性;劳动法
Key words: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城镇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4SFB1006)
中文摘要
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经过了计划经济时期、市场经济初期及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等几个重要阶段,每一种运行模式无不与经济体制及社会形态相适应。进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及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使劳动关系呈现出若干新的发展趋势。劳动力的流动性不断催生非标准就业,集体劳动关系快速发展成为带有普遍性的劳动关系样态,劳动者生存权层面与发展权层面的权利需求共生,利益差别引起主体分层,都给劳动法的传统立法理念带来挑战。劳动法研究应快速改变单一的标准劳动关系研究思路,寻求适应和契合劳动关系发展趋势和规律的理念和方法,通过劳动力结构研究、内外部劳动力市场良性转换研究、多元协调模式研究以及非标准劳动关系规制方法研究等,推进和提升劳动法研究的视野。
参考文献
(1)常凯教授指出,这种就业制度即所谓“完全劳动权”的就业制度。台湾黄越钦教授也指出:“完全劳动权,指一国之内,凡其人民具有劳动意思及能力,得对国家主张劳动机会,并获取适当报酬之权。系站在共产主义之立场而出发,其权利之内容为工作以及报酬,其权利人为人民,主张对象为国家。”分别参阅常凯:《劳动权---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第153页;黄越钦:《劳动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7页。
(1)所谓的“工厂”构成了劳动条件国家确定的核心要素和范围,一个在法律上、形式上完全平等的而不是从属性的劳动关系以此建立。
(2)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学》,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第128-129页。
(3)在“国家人”与“社会人”层面,劳动者在劳动领域的最大不同,在于“国家人”的主体地位强调的是无差别的虚拟的主人翁地位,国家的意志(政府的意志)基本上代替了个体的意志,是国家-政府-个人的统一体;而“社会人”承认个体的利益独立性,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既相互独立又紧密关联。从此意义上看,“社会人”的确立是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政府干预关系划分的基础。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9页。
(5)我国市场经济初期,在企业形式上仍然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导,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刚刚兴起,劳资之间并没有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劳动者构成上,尽管已经出现农民工群体(第一代农民工群体),但主要集中在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之间缺乏利益差异比较渠道。城市化中的若干问题如社会保险、商品房购买、子女教育等利益冲突也还没有显现出来。这从一定程度上反证了个别劳动关系为核心的法律规定的合理性。
(1)冯彦君:《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法学的理论贡献》,《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
(2)国家统计局:《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2016年4月28日发布。
(3)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网站2016年2月29日发布。
(4)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532页。
(1)林佳和:《劳动与法论文集Ⅰ》,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4年,第270页。
(2)比如2007年的深圳盐田港停运事件、2008年海南三亚出租车停工事件、2010年的本田停工事件。特别是本田停工经过了2010年5月与2011年2-3月两次,职工方自觉组织起来要求资方加薪,此事件引起了劳动法学界对于罢工权及其利益争议解决机制的大讨论。以上参考董保华:《中国劳动关系的十字路口---管制与自治:富士康、本田案件提出的法制命题》,《探索与争鸣》2011年3期;侯玲玲:《比较法视野下的劳动者集体行动之法律规制》,《法律科学》2013年4期。
(3)常凯:《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与政府劳工政策的完善》,《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6期。
(4)《魏玛宪法》第2编第5章《经济生活》开头就明确规定对生存权实施保障:“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页。
(5)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69页。
(6)林佳和:《劳动与法论文集Ⅰ》,第33页。
(1)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77页。
(2)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第172-173页。
(3)这十个阶层是:(1)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2)经理阶层;(3)私营企业主阶层;(4)专业技术人员阶层;(5)办事人员阶层;(6)个体工商户阶层;(7)商业服务人员阶层;(8)产业工人阶层;(9)农业劳动者阶层;(10)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见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与流动》,《北京日报》2006年6月19日。
(4)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第42-47页。
(1)冯彦君:《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法学的理论贡献》,《当代法学》2009年1期。
(2)杨燕绥:《新劳动法概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序言。
(3)此问题参见林嘉:《劳动法的原理体系与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24-33页;林佳和:《劳动与法论文集Ⅲ》,第161-208页。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年3月21日)。
(1)西方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也被称为双重劳动力市场模型,是美国经济学家多林格尔和皮奥里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劳动力市场分割是指,由于社会和制度性因素的作用,形成劳动力市场的部门差异;不同人群获得劳动力市场信息以及进入劳动力市场渠道的差别,导致不同人群在就业部门、职位以及收入模式上的明显差异。该理论认为导致市场分割的原因是产品市场的稳定性比重和歧视。但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有更复杂的制度和社会原因。
(2)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期,我国对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制,改制后上市,但为了解决劳动力成本过高问题,将大部分较长时间从事工作的农民工买断工龄。但买断工龄后,企业效益大增,而被买断工龄者不能找到稳定工作,由此出现了大量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和信访事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年3月21日)。
(2)Katherine V.W.Stone,“Labor and the Global Economy:Four Approaches to Transnational Labor Regulation,”Mich.J.Intl Law,Vol.16,1995,p.987.
(3)董保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争鸣与思考》,第724页。
(4)我国劳动统计年鉴并未将非标准劳动用工数量分类统计,所以,见诸报端的只是一些民间统计,缺乏权威性。但劳务派遣有关规定将派遣数量限制在企业用工的10%以内。由此推算,我国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数量两项合计至少在4000万人以上,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1)董保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争鸣与思考》,第719-7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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