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激励计划中劳动者的身份转换与权益保障——以富安娜股权收益纠纷案为切入点
The Identity Transformation of Labor through the Stock Option Incentive Plan and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Based on the FUANNA "Dispute of Return on Equity" Case
作者:王蓓;刘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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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年卷(期)页码:2015,198(03):-140-147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Name: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关键字:股权激励;身份转换;权益保障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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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劳动者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企业股份成为股东后,与企业之间由单一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与"股东—公司"关系并存。以近两年引发资本市场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富安娜股权收益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研究股权激励计划中被激励的劳动者与企业间关系的变化,探讨劳动者身份与股东身份的转换,分析劳动关系和"股东—公司"关系产生的基础,明确两种关系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而指出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容易触及的劳动法雷区,并提出合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建议。
参考文献
①违约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本人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之日的上一年度的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出售之日前赠送的红股)。
②孙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①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中国证券市场月报——2014年11月统计数据》,2014年12月19日,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4/zqscyb/201412/t20141219_265231.htm。
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股票日统计数据——总貌》,http:∥www.sse.com.cn/assortment/stock/statistic/overview/,2014年12月11日。
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市场数据日统计——基本指标》,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tjsj/jbzb/,2014年12月11日。
④上海经邦集团研究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年报(2010)》,2011年2月1日,http:∥wenku.baidu.com/view/a0b2d51d10a6f524ccbf855b.html,2014年12月11日。
⑤搜狐网:《2011年上市公司首次披露股权激励方案创历史之最》,2012年4月9日,http:∥stock.sohu.com/20120409/n340130174.shtml,2014年12月11日。
⑥证券时报网:《2012年118家上市公司18774人获股权激励》,2013年4月17日,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2013-04/17/content_460141.htm,2014年12月11日。
⑦中证网:《2013年共有153家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方案》,2014年4月14日,http:∥www.cs.com.cn/ssgs/gsxw/201404/t20140414_4362250.html,2014年12月11日。
⑧郭春福:《股权激励机制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页。
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在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存在着两层委托代理关系,一是董事会与股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董事会与高管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有利于公司治理的专业化,但也会给委托人带来因代理人机会主义或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为了弥补这种风险,委托人便实施一定的激励,通过公司绩效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鼓励代理人创造更大价值。
公司治理理论注重从“激励—约束”二者平衡的角度来分析股权激励。现代公司的治理主要交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来完成,而公司的所有权人即股东并不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这样的结构缺少长期的、有效性的激励。因此,很多上市公司便选择通过股权激励来弥补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使激励与约束重回衡平状态。
人力资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是同物质资本同样重要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本的所有人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理应享有对企业的索取权。企业为了留住这部分无形资产、充实企业的发展,也应该赋予其有别于其他普通员工的激励措施,避免其实施对企业发展不利的行为。股权激励正是一种可以满足双方需求的措施,在缓解双方矛盾的同时,关注企业与股东的长远利益,有效地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
①华扬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度中国股权激励年度研究报告》,2014年5月21日,http:∥www.hiyouib.com/hynews/05216142014.html,2014年12月11日。
②师帅:《SXFH股份有限公司高管长期激励机制研究》,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③王瑞璞、张湛彬:《中国股票期权制度实证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第96页。
④戴维·皮尔斯:《现代经济学词典》,毕吉耀、谷爱俊译,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2年。
⑤《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⑥常凯:《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第5页。
⑦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3、29-30页。
①详见《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第23条第2款。
①刘明俊:《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的现实意义》,2013年3月27日,http:∥finance.sina.com.cn/column/stock/20130327/102014968569.shtml,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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